国家赔偿有无时效限制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23:09时效,指必定的现实状况经过必定的时刻,将发生必定的法令作用的准则。此项准则“使用人类趋利避害的天性,经过设定对权力或责任主体有利或晦气的法令作用,鞭笞、催促权力或责任主体赶快地行使权力、履行责任”。
时效有获得时效和消除时效两种。获得时效一般指获得疆域占有权或产业所有权的时效。
消除时效,亦称诉讼时效,指权力所有人不行使权力的现实继续必定时刻后,该权力归于灭失的准则。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我国《国家补偿法》规则的时效即为消除时效。
《国家补偿法》第32条第1款规则:“补偿恳求人恳求国家补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以为违法之日起核算,但被拘押期间不核算在内。”其他国家的国家补偿法也均规则有相似的时效。这样规则有利于安稳社会关系,有利于国家机关开展工作,然后有利于合理合法地保证补偿恳求人的权益。假如比及国家行政侵权或司法侵权现实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具有必定的安稳性质,再行使恳求权,或许形成社会关系的再度紊乱,也晦气于有关机关调查取证,赶快解决问题。
“时效为两年”,即从某年某月某日至第三年的该月该日。如从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7月1日;“时效为两年”的起算时刻,既不从受害人受损害之日开端核算,也不从受害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之日起核算,而是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以为违法之日起核算,但受害人在承认后仍被拘押的期间不核算在内;“时效为两年”,是指受害人必须在两年内向补偿责任机关提出补偿恳求,一旦提出了恳求,进入洽谈先行程序、复议程序后,即按洽谈先行程序、复议程序的法定期限进行,不需要再考虑两年时效;“时效为两年”,超越两年才提起恳求怎么办?《国家补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在均无规则。
关于超越两年时效提出国家补偿恳求者,可参阅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明确规则:补偿恳求人超越恳求国家补偿时效提出恳求的,补偿责任机关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间断、中止、延伸事由的,驳回其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