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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是如何规定探视权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8:29
婚姻法是怎么规则探视权的
探望既包含会晤,如直接的会晤、短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含往来,如互通信件、互通电话等。以探望的时刻长短为规范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停留式探望。所谓看望式探望,是指非直接抚育一方在约好或判定确认的内到必定地址探视、看望子女;所谓停留式探望,则是指在约好或判定确认的时刻内,由探望人领走并准时送回子女的探望。前者方法灵敏,但探望时刻较短;后者时刻较长,有利于对子女的了解及沟通,但要求较高,如探望人要有必定的寓居生活条件,应有较为足够的时刻等。
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则:“行使探望权的时刻、方法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据此,关于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的时刻、方法问题,有两种确认方法,即爸爸妈妈洽谈及法院判定。依照协议优先准则,首要应由爸爸妈妈洽谈确认探望子女的时刻和方法等。在详细洽谈时,应本着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准则进行。直接抚育方拒不洽谈或虽经洽谈但不能就探望的时刻、方法达成协议,引起纠纷的,探望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恳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定,确认探望的时刻和方法。即便人民法院作出的收效判定没有涉及到 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独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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