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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16:05
依据《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3条的规则:企业与员工为劳作争议案子的当事人。
劳作争议案子的当事人,是指因劳作权利义务联系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劳作争议裁定安排提起裁定程序,参与裁定活动,并受劳作争议裁定安排判决束缚的好坏联系人。劳作争议案子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单位的员工,详细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和与之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者。“企业”包含国有、团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劳作者”包含企业的办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出产工人等全体人员。
(二)国家机关、工作安排、社会团体和与之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劳作者。这儿的“劳作者”包含“国家机关、工作安排、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施企业化办理的工作安排的非工勤人员;
(三)个别经济安排(个别工商户)与帮工、学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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