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13:26案情:
李某系机砖公司的临时工,2001年3月16日在务工时被危墙砸伤,遂送至县医院抢救。住院40天,重复5次摄片,定论均是未见骨折,所以按常规则外伤医治,发作医疗费等4000元。后转至泸州医学院附院续医,经专家会诊,定论为右髋节陈腐性骨折。经屡次手术医治,发作医疗费等45000元。评残定论为:李某股骨头坏死,构成6级伤残。李某恳求裁定,经泸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调停:由机砖公司给付李某伤残待遇75000元,一起承当一切医疗费。调停书收效后,机砖公司付清了上述金钱。
2002年8月,机砖公司恳求泸州市科正判定中心对县医院在诊治李某过程中是否有差错进行判定,定论为县医院存在漏诊行为,即未确诊出李某有骨折症状,加大了李某股骨头坏死的或许,但一起指出,李某即便被确诊出存在骨折后承受正常医治,其股骨头坏死的或许也有30%的概率。
机砖公司遂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李某返还75000元,一起要求第三人县医院补偿因漏诊行为而扩展的医疗费。
审判:
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县医院在诊治李某的过程中,经重复屡次摄片,也未能发现骨折症状,其行为明显属漏诊,应当对给李某形成的扩展危害承当补偿职责。机砖公司在承当了应由县医院承当的医疗危害职责后,有权向县医院建议返还或许补偿丢失。
据此,一审判定县医院因漏诊形成的扩展丢失120000元,由县医院返还机砖公司84000元,原告担负36000元;李某在本案中不承当返还职责。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
分析:
1、本案既是工伤事故,又存在医疗危害补偿。因为李某与机砖公司事前均不知道县医院有差错,李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劳作法》、《劳作争议处理法令》之规则,向用人单位索赔,在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掌管下,达到的调停协议,现已收效且已实行,其行为合理合法,因而,法院对此予以承认。
2、县医院存在漏诊的差错得到承认后,应该由李某向县医院建议补偿权力,但李某已获得了足额补偿,殆于行使权力。但机砖公司的权益却因而而遭到危害,故向李某建议返还,无疑是正确的。
3、县医院漏诊,形成李某股骨头坏死的成果,应当承当医疗危害补偿职责。本案中,形成的扩展丢失是医疗费45000元,伤残补助(含护理费等)75000元,算计12000元,考虑到不漏诊其股骨头也有坏死的或许系数,由此确定县医院补偿84000元,是合理和稳当的。
4、本案处理的合理途径应该是李某向县医院索赔,缺乏部份再向机砖公司按工伤事故处理。机砖公司的诉恳求本是正确的。但假如以案判案,则判定由李某返还产业,再由李某向县医院索赔。这样,既不契合诉讼经济准则,又不能表现法律保护弱者的主旨。李某不管作为工伤事故仍是医疗纠纷的受害人都处于弱势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