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徐州市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01:43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相关规则:
第一条男女两边经依法挂号成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发起和鼓舞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舞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许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度生育的,或许年满二十三周岁成婚后怀孕的初度生育,为晚育。
第二条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能够请求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要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判定组织判定为非严峻遗传性残疾,现在无法医治或许经体系医治仍不能生长为正常劳作力或许将严峻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武士、武装警察、公安民警、拔刀相助人员,或许一方为勇士的独生子女,只要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要一个孩子或许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两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许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要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接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要一个女孩的。
第三条除本法令第二条规则外,女方为乡村居民的夫妻,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请求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要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奉养女方爸爸妈妈,只要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则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要一个姐姐或许妹妹,只要一个女孩的;
(五)两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核算)的滨海垦区,只要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捉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捉业,只要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许养殖业的乡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作判定组织确以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许二级肢体残疾,只要一个女孩的,能够请求再生育一个孩子。
乡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乡村寓居日子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乡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则。
第四条契合本法令第二条、第三条规则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间一个孩子逝世,夫妻仍契合本法令第二条、第三条规则的,能够请求再生育一个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