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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出口退税账务,才能避免涉税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11:57

事例
前不久,浙江省国税局对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属外贸企业)展开交税评价,发现该公司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运用存在问题。该公司在2013年9月将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算计165749.29元、税额算计28177.38元)认证后进行了抵扣,又在所属2013年9月的增值税申报表中将28177.38元进项税额转出。后经调查核实,是因为企业出口退税账目处理不妥形成的。
那么,外贸企业应怎么处理出口退税账务,才干防止涉税危险?
方针规则
税收方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品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39号)规则,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核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品劳务本钱。外贸企业应独自设账核算出口货品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品时不能确认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处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品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办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24号)规则,外贸企业发作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品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品交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品发作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作内销或视同内销货品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开具出口货品转内销证明。外贸企业应在获得出口货品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交税申报期内申报交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据运用。
需求阐明的是,上述“出口货品劳务本钱”,指主经营务本钱,而不是存货本钱;“出口库存账”包含用于出口的存货及其进项税额两个账目,而不只包含用于出口的存货一个账目。用于出口的存货及其进项税额两个账目应分隔核算,不能合并在存货账目核算。
管帐规则
1.《企业管帐准则第1号——存货》规则,存货应当依照本钱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本钱包含收购本钱、加工本钱和其他本钱。其间,存货的收购本钱,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归于存货收购本钱的费用。
财政部管帐司编写的《企业管帐准则解说(2006)》解说,存货的购买价款,指企业购入的资料或产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含按规则能够抵扣的增值税额。存货的相关税费,指企业购买存货发作的进口税费、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相应的教育费附加等应计入存货收购本钱的税费。
需求指出的是,上述“可抵扣的增值税额”,是管帐概念,既包含可直接用于抵减销项税额的,又包含可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包含可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管帐概念上说,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品的进项税额归于按规则答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这有别于税收概念的意义。
2.《小企业管帐准则》和《企业管帐制度》对存货的规则与《企业管帐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则根本相同,并对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账务处理进行了细化,分为实施“免、抵、退”办理办法和未实施“免、抵、退”办理办法两种。现在,外贸企业选用的是后一种办理办法。
《小企业管帐准则》规则,出口产品完成出售收入时,应当依照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依照税法规则应收的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依照税法规则不予退回的增值税额,借记“主经营务本钱”科目,依照承认的出售产品收入,贷记“主经营务收入”科目,依照税法规则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管帐制度》规则,物资出口出售时,按当期出口物资应收的金钱,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则核算的应收出口退税,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按规则核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借记“主经营务本钱”科目,按当期出口物资完成的经营收入,贷记“主经营务收入”科目,按规则核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小企业管帐准则》和《企业管帐制度》均将依照税法规则不予退回的增值税额,记入“主经营务本钱”科目借方,而税法规则不予退回的增值税额,包含前述“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核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早在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作出过相似规则:《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则的告诉》(财商字〔1995〕379号)规则,对外贸企业购进的1995年7月1日今后报关离境出口货品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规则的退税率核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作调整当期出口出售产品进价本钱处理;《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管帐处理的告诉》(财会字〔1995〕21号)规则,外贸企业货品出口出售后,依照购进时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依照《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办理的告诉》(国创造电〔1995〕3号)规则的退税率核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产品出售本钱”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尽管上述文件已报废,但根本精力沿用至今。
税务处理
综上所述,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品(包含购进时不能确认是否用于出口的货品)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应先计入出口货品进项税额,待货品出口出售后时,再从出口货品进项税额转至应收出口退税款。假如出口货品征退税率不一致,由此发生的差额部分出口货品进项税额则转至主经营务本钱;当货品抛弃出口用于内销后,再从出口货品进项税额转至内销货品进项税额。外贸企业购进内销货品,在转作出口出售后,应将库存内销产品转到库存出口产品,已作内销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至出口进项税额。
由此观之,外贸企业只需依照现行有关税收方针、管帐规则精确核算进项税额,正确处理出口退税等账务,就能够防止因出口退税账务处理、管帐核算不妥引起的涉税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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