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孕产妇私人信息 造成损害要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11:05
案情:
王女士自2005年5月起到当地一妇幼保健医院进行孕产期确诊,2005年5月底开端连续接到许多莫明电话,这些电话有向她推销保胎药品的,有向她推销产前保健的,也有推销制造婴儿血手足迹相册的。直至2006年4月初王女士顺畅生下女儿,各种推销婴幼儿用品的电话更是不分昼夜打来,严峻打乱了她的正常日子次序,形成长时间的头痛和失眠,为此不光花去医疗费用2319元,且因长时间承受药物医治惧怕给哺乳的婴儿带来不良反应而惶惶不可终日。过后,王女士得知她的电话号码便是从她就诊的妇幼保健医院走漏出去的,且这些打电话者每月还要交给医院必定的信息供给费。在与医院重复交涉无果后,2006年9月19日王女士遂将妇幼保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补偿医疗费2319元、精力损失费1600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医疗机构执业,有必要遵循有关法令、法规和医疗道德标准,医生在执业活动应当关怀、维护、尊重患者,维护患者的隐私,不得以书面、口头号方式宣传别人的隐私。被告妇幼保健医院在向原告王女士供给孕产期确诊服务的过程中,私行将王女士的电话号码供给给别人,是一种成心侵略她人隐私的行为,形成危害依法应予补偿。遂判定被告妇幼保健医院补偿原告王女士合理医疗费1923元、精力损失费1000元。
法理分析:
法院这样判定是正确的。
国务院《医务人员医德标准及实施办法》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别离规则:“(医务人员)为患者保存医密,实施维护性医疗,不走漏患者隐私与隐秘”、“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实行下列责任:(一)遵循法令、法规,遵循技能操作标准;(三)关怀、维护、尊重患者,维护患者的隐私……”因而,维护患者的隐私是国务院医疗法规规则的、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尽的责任。
而《民法通则》第101条及《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40条更是别离明确指出:“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令维护”、“以书面、口头号方式宣传别人的隐私,……形成必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危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0条 一起规则:“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到危害的,有权要求中止危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补偿损失。”
本案被告妇幼保健医院在向原告王女士供给孕产期确诊服务的过程中,私行将王女士的孕产信息与电话号码供给给别人,不光违反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根本职业道德,且形成了王女士的健康危害与精力危害,更是一种成心侵略她人隐私的行为,归于侵略人身权名誉权领域,形成危害当然依法应予补偿。故,法院判定被告妇幼保健医院补偿原告王女士合理医疗费1923元、精力损失费1000元,是正确的,也是恰当的。
医疗机构在供给医疗服务过程中侵略患者隐私而引起的医患胶葛,是近几年来呈现的一类新式医疗胶葛,医疗机构因其医务人员未较好遵循职业道德被人推上被告席的案子正呈逐年增多趋势。这个事例无不给广阔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敲响了一个警钟:跟着人们权力认识的觉悟和进一步增强,在从事医疗执业的过程中,维护别人隐私,不光是一个有必要遵循的根本职业道德,并且是一个有必要自觉的行为。
作者:兴国法院 谢兼明
王女士自2005年5月起到当地一妇幼保健医院进行孕产期确诊,2005年5月底开端连续接到许多莫明电话,这些电话有向她推销保胎药品的,有向她推销产前保健的,也有推销制造婴儿血手足迹相册的。直至2006年4月初王女士顺畅生下女儿,各种推销婴幼儿用品的电话更是不分昼夜打来,严峻打乱了她的正常日子次序,形成长时间的头痛和失眠,为此不光花去医疗费用2319元,且因长时间承受药物医治惧怕给哺乳的婴儿带来不良反应而惶惶不可终日。过后,王女士得知她的电话号码便是从她就诊的妇幼保健医院走漏出去的,且这些打电话者每月还要交给医院必定的信息供给费。在与医院重复交涉无果后,2006年9月19日王女士遂将妇幼保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补偿医疗费2319元、精力损失费1600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医疗机构执业,有必要遵循有关法令、法规和医疗道德标准,医生在执业活动应当关怀、维护、尊重患者,维护患者的隐私,不得以书面、口头号方式宣传别人的隐私。被告妇幼保健医院在向原告王女士供给孕产期确诊服务的过程中,私行将王女士的电话号码供给给别人,是一种成心侵略她人隐私的行为,形成危害依法应予补偿。遂判定被告妇幼保健医院补偿原告王女士合理医疗费1923元、精力损失费1000元。
法理分析:
法院这样判定是正确的。
国务院《医务人员医德标准及实施办法》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别离规则:“(医务人员)为患者保存医密,实施维护性医疗,不走漏患者隐私与隐秘”、“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实行下列责任:(一)遵循法令、法规,遵循技能操作标准;(三)关怀、维护、尊重患者,维护患者的隐私……”因而,维护患者的隐私是国务院医疗法规规则的、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尽的责任。
而《民法通则》第101条及《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40条更是别离明确指出:“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令维护”、“以书面、口头号方式宣传别人的隐私,……形成必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危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0条 一起规则:“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到危害的,有权要求中止危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补偿损失。”
本案被告妇幼保健医院在向原告王女士供给孕产期确诊服务的过程中,私行将王女士的孕产信息与电话号码供给给别人,不光违反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根本职业道德,且形成了王女士的健康危害与精力危害,更是一种成心侵略她人隐私的行为,归于侵略人身权名誉权领域,形成危害当然依法应予补偿。故,法院判定被告妇幼保健医院补偿原告王女士合理医疗费1923元、精力损失费1000元,是正确的,也是恰当的。
医疗机构在供给医疗服务过程中侵略患者隐私而引起的医患胶葛,是近几年来呈现的一类新式医疗胶葛,医疗机构因其医务人员未较好遵循职业道德被人推上被告席的案子正呈逐年增多趋势。这个事例无不给广阔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敲响了一个警钟:跟着人们权力认识的觉悟和进一步增强,在从事医疗执业的过程中,维护别人隐私,不光是一个有必要遵循的根本职业道德,并且是一个有必要自觉的行为。
作者:兴国法院 谢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