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实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22:59
摘要:近年来,海上运送实务中无提单正本交货的现象日趋增多,引起的胶葛层出不穷。正确区别承运人和实践承运人常常既是一个扎手的问题, 又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既联系到货主向谁提出索赔的问题, 也涉及到各联系方的职责承当问题。无单放货行为的性质是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的竞合,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有权挑选诉因。关键词:实践承运人;无单放货;连带职责前语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给货品,收货人据以提取货品的凭据,凭正本提单交给货品也是一项被遍及承受的国际航运常规和基本原则。但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常常会呈现船只已到港,而需求经过银行处理结汇手续的提单还未抵达收货人手中的状况。若等候提单抵达、严厉笔据放货,就会形成货品堵港,也会给当事人形成经济损失。一、实践承运人的概念(一)实践承运人的概念及辨认1.实践承运人及承运人的概念承运人,依照《海商法》第42条的规矩,是指自己或许托付别人以自己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人。海上货品运送合同中承运人有契约承运人和实践承运人之分。所谓契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是指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人;实践承运人(Actual Carrier)是指受契约承运人托付从事货品运送或许部分运送的人,包含承受转托付而从事此项运送的其别人,亦即他是真实实行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人,故又称履约承运人(Performing Carrier)[1]。2.实践承运人的辨认依据《汉堡规矩》和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矩,实践承运人的建立有两个要件:一是承受承运人托付或转托付。实践承运人能够依据承运人的实践授权、外表授权实践进行运送,也能够因表见代理而实践进行运送。二是实践进行货品运送。实践承运人是否包含中心履约方、港口运营人、码头装卸公司,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争议。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是实践进行了货品运送,而没有得到承运人托付或转托付的人不足以被称为“实践承运人”。实践承运人不作为承运人的雇仆人, 也不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一般实践承运人首要发作在三种状况下: (1)依据提单上的自在转运条款, 由承运人依据状况决议在运送途中交给其他船只转载; (2)在联运提单下进行转运; (3)托运人订立运送合同的承运人不是用自己一切的船只或光船租借的船只, 而是预先以租船合平等备妥船只, 用其他船公司的船只进行自己承包的运送[2]。(二)实践承运人准则在航运实践中,常常会发作同托运人签定运送合同的承运人和实践从事该合同项下部分或许悉数货品运送的人并不相同的状况。如在定时租船运送中,承租人与托运人签定了海上货品运送合同,但实践完结运送的是船只一切人或许该船的光船承租人。因为承运人和实践从事该项运送的人不是同一人,导致了一系列法令问题,提单持有人的权力得不到有力的维护,提单持有人常常找不到真实的索赔目标,而等提单持有人找到在某一法令体系下正确的索赔目标时,往往已超过了诉讼时效[3]。因而,正确辨认承运人和实践承运人有着实践的含义。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品运送条约》(《汉堡规矩》)初次对海上货品运送中的实践承运人准则作了规矩。(1)将承运人和实践承运人加以区别。提单由承运船只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在定时租船运送中,假如船东实践从事海上货品运送,但装卸港的代理人由承租人托付,而且代理人签发了昂首为承租人公司的提单,则提单项下的承运人是承租人,船东是实践承运人。(2)承运人应当对悉数运送担任,有关承运人的部分职责相同适用于实践承运人。应当着重的是,实践承运人的职责仅限于承运人的部分职责。我国《海商法》吸收了《汉堡规矩》的实践承运人准则,在第61条到第64条进一步确认了实践承运人的法令职责。(1)实践承运人要就他实践进行的运送部分与承运人负相同的职责,但承运人承当法令以外的职责或削减法令赋予的权力的特别约好,除非经实践承运人书面赞同,不然对实践承运人不发作效能;(2)即便将悉数或部分运送使命托付实践承运人进行,承运人依然有必要就全程运送对提单持有人担任,除非在运送合同中现已清晰约好特定运送由特定实践承运人进行,一起约好承运人不负职责时,承运人能够不负职责;(3)承运人和实践承运人都负有职责的,应当在此范围内负连带职责,提单持有人能够对他们中的任何一方追查悉数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