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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隐名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6:52
怎样确定隐名股东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效能
法院观念: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 定实行自己的职责,若当事人淸楚公司隐名股东的状况,不得以股权转让合同主体身份并未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亦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挂号存案为由,回绝实行自己的职责。
案情简介
原告封某和被告山某及案外人锡某于2004年4月一起出资建立上海人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公司”)。
原告封某让案外人月某作为桂名股东,被告山某让其女山小某作为挂名股东。同年12月11日,经各方承认,原告封某占有入公司挪0的股份。2005年4月,经各股东决议,人公司吸收案外人户某入股,出资额为150万元,占有309^的股份,为此,各方股东签署了股东协议,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改变挂号手续。
2006年3月5日,被告山某与原告封某签定《清算还款协议》,将原告封 某的股份以35万元的价格予以收买,但原、被告两边签定相关协议后,被告 山某迄今未向原告封某付出相应钱款,遂原告封某诉至法院。
原告封某观念:两边签定的协议系实在的意思表明,被告应该实行协议内容,向原告付出转让款。
被告山某观念:自己虽然是隐名股东,但以为自己不是工商注册的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内容现实,但并非自己自己签字,因而不同意承当付款职责。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职责。首要,虽然原告、被告的股东身份并未记 载于X公司的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亦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挂号存案,但公司的其他股东对上述3人的股东身份是明知的,月某、山小某对自己为挂名股东,实践股东为原告、被告的现实均不否定。因而,应当承认。
《清算还款协议》签定之前,原告、被告均为人公司股东,其持股份额应以工商挂号为根据,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因而,作为公司股东,原告有权向被告转让其股权。别的,原告和被告所签定的《清算还款协议》并未违背法令规定,应承认有用,对协议各方均具有法令约束力,被告应当依照协议付出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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