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03:54山东省遵循《工伤保险法令》试行方法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称《法令》),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试行方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经济欠发达、实施全市统筹难度较大的,可先在市内各区实施统筹,所辖县(市)暂实施县级统筹,逐渐过渡到全市统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与工伤保险的详细步骤和实施方法,由各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实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条 省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担任全省的工伤保险作业。县以上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按规则建立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筹措,存入社会保证基金财务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占移用。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销:
(一) 工伤医疗费;
(二)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补贴;
(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 日子护理费;
(五) 丧葬补助金;
(六)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 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费;
(九) 工作恢复费;
(十) 辅佐用具费;
(十一) 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判定费;
(十二) 法令、法规规则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交纳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关于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赋闲保险费征收、交纳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六条 统筹区域经办组织初次确认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按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许《营业执照》挂号的经营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费率规范确认。
统筹区域经办组织可依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付出以及工伤事故发生率等状况,恰当调整用人单位当年缴费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