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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东海救助技术服务中心诉被告小川航运有限公司海难救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01:43

原告上海东海救助技能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岑志良,司理。
托付署理人章剑。
托付署理人韩克。
被告小川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年胜,总司理。
担保人烟台小川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年胜,总司理。
原告上海东海救助技能服务中心为与被告小川航运有限公司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案外人烟台小川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表明乐意参加本案调停,为被告小川航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经过调停所承认的债款供给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停作业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则,本院予以允许。经本院掌管调停,各方当事人自愿达到如下协议:
一、被告小川航运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上海东海救助技能服务中心付出人民币130,000元。被告小川航运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2月4日前向原告上海东海救助技能服务中心付出人民币60,000元,余款人民币70,000元应于2010年4月15日之前付出至原告上海东海救助技能服务中心指定帐户;
二、担保人烟台小川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小川航运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责任承当连带责任;
三、本案案子受理费2,780元,因调停折半收取计1,390元,由原告上海东海救助技能服务中心担负;
四、两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系两边当事人实在的意思表明,契合法律规则,并已由两边当事人于2010年2月1日签署收效,本院予以承认。
审判长钟明
审判员马玲
署理审判员张雯
书记员计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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