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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12:33

因老公不在家,妻子将夫妻共有的房子卖给别人,并签定了《房子买卖协议》。6月2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该协议无效,原告付明及其妻子刘花交还被告陈月购房款155000元及利息。
原告付明与第三人刘花系夫妻联系。2009年2月,刘花以原告付明在外地搞工程急需购买挖掘机为由,对外声称卖房,经过原告的亲友余某介绍,刘花与被陈月之父签定《房子买卖协议》一份,将其一原告共有的坐落大街两间两层砖混结构高楼一套卖给被告,第三人刘花与被告之父签定协议时,原告不在家,刘花陈说其卖房是经原告赞同的,并向被告父亲及在场见证人出示了其与原告的结婚证及户口本。该协议中卖方以“刘花、付明”两姓名均系刘花签署。协议签定当日,被告将购房款155000元交给刘花,刘花出具了一张收条,并按协议将一切权挂号在原告付明名下房产证及土地运用证各一本交给被告,房子未当即交给。次日,原告从外地回家,即向被告提出其妻无权卖房,二人签定的协议无效,要求被告交还其证件,被告找刘花交涉,此刻刘花已离家外出,下落不明。
罗山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一起共有人对共有产业享有一起权力,承当一起责任。在一起共有联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行处置共有产业的,除买受人好心获得外,一般应确定无效。原告与第三人作为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虽有相等的处理权,但夫妻一方非因日常日子需要对一起产业做重要处理决议,夫妻两边应当相等洽谈,到得一致意见。本案被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的依据不能证明第三人卖房经过了原告赞同;被告在与第三人签定房子买卖协议后,既没有占有运用该房子,也未办理该房子转让过户挂号,故被告对该房子构不成好心获得。第三人无权独自决议出卖该房,其与被告签定房子买卖合同归于效能待定,而原告作为房子共有人,在该合同签定的第二天从外面赶回,提出不赞同卖房。第三人私行处置其与原告共有的房子,有显着差错,其依法应交还被告所付出的购房款及利息。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定。(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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