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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券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21:27
储蓄券奖金是否为夫妻一起产业?这6000元奖金应当是邵某与钱某的夫妻一起产业。
案情
邵某之夫钱某于2001年8月3日因车祸身亡。9月16日钱某的儿子钱某某、儿媳张某某与邵某为承继遗产诉讼到法院。经法院同年12月1 3日判定,其间被告邵某与钱某生前买的10张(共200元)有奖储蓄券,5张归被告一切,别的的5张是遗产,按析产金额亦判归被告一切。2002年4月银行发布中奖号码,邵某所持的10张有将储蓄券中有一张中了一等奖6000元。二原告得知后以为这6000元有一半是遗产,应当从头承继,为此与被告发作胶葛,洽谈不成,诉讼到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
审判
法院审理后以为,在承继判定时归被告邵某一切的5张储蓄券,没有标明号码,又由于在承继判定时没有对假如中奖应归谁一切作出判定,因而判定:奖金6000元其间3000元归被告邵某个人,余下的3000元为遗产,由钱某某、张某某和被告邵某各承继1000元。
分析
一、这6000元奖金应当是邵某与钱某的夫妻一起产业。
首要,法院在处理承继案子中,对200元储蓄券进行了切割,其间一半(100元)是邵某一切,另一半(100元)是遗产,判定归邵某一切。从表面上看,储蓄券是归邵某一切,但实质上法院的判定是就产业价值而言的,是对200元储蓄券价值一切权的判定。200元储蓄券之所以能按夫妻一起产业切割,便是由于储蓄券具有200元的价值。假如没有200元的价值,法院的判定就没有意义。所以,法院的判定并非储蓄券自身而是200元的夫妻一起产业;法院并没有清晰储蓄券中奖所得奖金的,归属问题
其次,作为夫妻一起产业的200元储蓄券具有价值和中奖两种特点。200元储蓄券作为产业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其它产业不同,它一方面具有200元的价值特点,另一方面又具有中奖的特点,
即参加进行兑奖活动。这两种特点又表现为两种权力,即200元价值一切的权力和参加兑奖的权力。尽管经法院判定储蓄券一切权发作了改变,但法院判定所发作的权力改变仅仅200元价值的改变,而参加兑奖的权力没有改变,仍归于邵某和钱某一起一切。
二、6000元为邵某与钱某生前的夫妻一起产业,应按《承继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切割遗产, 即应将6000元的一半分出为邵某一切,其他3000元为被承继人钱某遗产,由原、被告三人承继,各应承继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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