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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入职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17:25
近年来,作业局势日益严峻,用人单位关于职工的入职条件也越来越高。许多求职者为了获取一份好作业,在招聘过程中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做了必定程度的“技术性”处理,以添加单位选用其成功率。许多单位往往在签完劳作合同后才发现职工的实际状况与其入职前所陈说的内容不相契合,那么关于单位而言,能否以此为由免除与职工的劳作合同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诈骗入职单位是否能够单独免除合同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诈骗入职单位是否能够单独免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时,应当照实奉告劳作者作业内容、作业条件、作业地址、工作损害、安全出产状况、劳作报酬,以及劳作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作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状况,劳作者应当照实阐明。第二十六条下列劳作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
我国《劳作合同法》第八条规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作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状况,劳作者应当照实阐明。这就意味着,劳作者在入职时有责任实在、客观地向用人单位发表与劳作合同实行直接相关的个人状况,其间包含健康状况、常识技术、学历、工作资格、作业经历以及其他相关个人状况(如家庭住址、首要家庭成员构成等)。法令对劳作者设定阐明责任的意图,是为了协助用人单位更全面地了解劳作者的个人状况,然后调查其是否契合岗位的实际需要。 关于职工入职时“造假”——即成心虚拟或许隐秘现实的状况,单位并非当然有权免除劳作合同,需视案子具体状况而定。原则上,只要在劳作者虚拟或许隐秘的个人状况与实行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状况下,用人单位方能免除其劳作合同。这儿的“直接相关”是指,劳作者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行为,足以对劳作合同的正常实行发生负面影响,乃至或许导致合同意图无法完成。
《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规则,以诈骗的手法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劳作合同无效。一旦满意上述条件,即可确定该劳作者的行为属诈骗,根据《劳作合同法》应确定该劳作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免除其劳作合同。
别的,我国《劳作合同法》针对此类状况未强制要求单位付出职工经济补偿金,因而职工在劳作合同免除后无权要求单位付出其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一点,劳作合同被确以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作者付出的劳作,应当向其付出劳作报酬,数额一般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付出。律师提示,法令赋予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不得乱用。用人单位要求劳作者供给个人信息的,应当控制在知情权的范围内。不得以“对劳作者进行全面了解”为由,要求劳作者供给与劳作合同无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尤其是触及个人隐私部分,不然劳作者有权回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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