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诉黄某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0:26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诉黄某稳妥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街鉴海北路346号。
负责人郭莲珍,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陈明华、刘红民,均是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显康,男,汉族,1957年2月15日出世,住四川省富顺县双鹿乡荣耀村七组。
托付代理人李奠基、张自辉,均是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稳妥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显康因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3日揭露进行了法庭查询。上诉人稳妥公司的托付代理人陈明华,被上诉人黄显康的托付代理人李奠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粤X·70832出租车行使证上挂号的车主是佛山市顺德区汽车城的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的士公司)。该车的实践一切权人是黄显康,聂忠才是黄显康延聘的司机。2002年7月5日的士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稳妥人为粤X·70832车向稳妥公司投保了车辆丢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车上座位)、玻璃独自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稳妥期限自2002年7月7日至2003年7月6日。其间车上责任险(车上座位)稳妥金额(补偿限额) 30000元/座*5座,费率150/座,稳妥费小计750元。
2003年1月28日,顺德市公安局伦教分局刑事及经济案子侦办中队出具证明:2003年1月26日晚21时57分,分局指挥中心接到事主聂忠才,男, 37岁,四川省富顺县双鹿村夫,市的司机报案在伦教堤围霞石段被人掠夺,并被案犯行凶刺伤,刑警队接后当即展开先期处警查询作业,并于1月28日立案侦办。聂忠才于2003年1月26日被送至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承受医治,于2003年2月8日出院。聂忠才出院后还持续在门诊承受医治,共用去住院和门诊医治费27790.86元。
2003年1月26日的士公司向稳妥公司宣布机动车辆出险告诉书,告诉稳妥公司粤X·70832出租车的出险时刻、出险地址和出险主要原因及施救进程。因稳妥公司未按约好向的士公司付出稳妥金,的士公司又回绝申述稳妥公司。黄显康遂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审法院提申述讼。2004年2月27日的士公司向原审法院出具证明,承认依据其与黄显康签定的合同约好,粤X·70832出租车营运进程中所需的各种税费和稳妥费由的士公司代征代缴,如该车呈现稳妥事端,所取得的稳妥补偿金归黄显康一切。的士公司对黄显康申述稳妥公司要求补偿稳妥金一案没有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