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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21:4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令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正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景象”修正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景象”。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正为:“保险公司应当聘任专业人员,树立精算陈述准则和合规陈述准则。”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正
(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前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组织报送”修正为“布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正为“布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正为:“在收买要约确认的许诺期限内,收买人不得吊销其收买要约。收买人需求改变收买要约的,有必要及时布告,载明详细改变事项。”
(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景象”修正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景象”。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买陈述书”和“或许私行改变收买要约”。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修正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正为:“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赞同。”
(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正为:“外国人请求参与我国注册会计师全国一致考试和注册,依照互利准则处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求在我国境内暂时处理有关事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赞同。”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作出修正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许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资历的”修正为“会集收购组织以外的”。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撤销其进行相关事务的资历”修正为“在一至三年内制止其署理政府收购事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法》作出修正
将第二十一条修正为:“新建、扩建、改建建造工程,应当防止损害气候勘探环境;的确无法防止的,建造单位应当事前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候主管组织的赞同,并采纳相应的办法后,方可建造。”
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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