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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代位继承权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23:20
未成年人的代位承继权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七条规则:“遗言人未保存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的遗产比例,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承继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言确认的分配原则处理。”
问:我与高某成婚后有一子,本年10岁。2005年高某逝世,2007年高某的父亲逝世,留下两套房产。我没有作业,和其子租房寓居,且体弱多病。现在为承继高某父亲的房产,我作为儿子的监护人与高某的两个姐姐发作胶葛,但高某姐姐却拿出一张字据,说是2006年高某父亲所写的,要把两套房产分别给两个女儿。请问,该遗言合法的条件是什么?其子能否承继该房子?
答:根据我国《承继法》的规则,一份有用的遗言须契合以下四个条件:榜首,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具有遗言才能,就是说遗言人应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第二,遗言有必要具有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就是说遗言人在缔结遗言时彻底是出于自愿,是依照自己的实在目的制造的,并非是受别人的诈骗或钳制而缔结的;第三,遗言的内容有必要合法;第四,遗言有必要具有法定方式。
我国《承继法》第十一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在法定承继的情况下,王女士之子是能够代位承继的。但本案中有遗言,应为遗言承继。遗言承继是以被承继人留的遗言为根据,但我国《承继法》第十九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七条规则:“遗言人未保存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的遗产比例,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承继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言确认的分配原则处理。”在本案处理中,王女士没有固定收入,其儿子归于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因而,不论这份遗言的方式是否合法,王女士之子都应该参与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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