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报关手续于出货时确认收入是否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13:27【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台资企业,产品以转厂出口为主,当月出货均不能在当月处理报关手续。总公司为了反映每月的实践运营状况,要求咱们将当月的实践出货,不论是否处理报关手续,均列为收入,请问是否能够这样做?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十九条规则增值税交税责任发生时间:
(一)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为收讫出售款或许获得讨取出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货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出口货品退(免)税管理方法》(国税发〔1994〕31号)第一条规则,有出口运营权的企业出口和署理出口的货品,除还有法规者外,可在货品报关出口并在财政上做出售后,凭有关凭据按月报送税务机关同意交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起在第二十九条规则,企业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须对上年度的出口退税状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陈述进行审阅,多退的回收,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请求。
贵公司关于出口产品收入的承认,不该当在内部搬运出货后当即承认收入,而应遵从上述法令及方法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