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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国际贸易代理合同范本(1990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17:12

【法规称号】 〔世界商会〕世界贸易署理合同范本(1990年)
【公布部分】
【效能特点】 有用
【正文】
〔世界商会〕世界贸易署理合同范本(1990年)
导语
1.世界贸易的共同规范格局
从事世界贸易的各方在商洽国外署理协议时,面对的一个严重困难是缺少这种署理协议的共同规矩。因为对这一问题没有有世界上公认的共同立法(与世界出售合同(注1)的状况不同),有关各方有必要依托关于署理的国内法。可是,关于署理的国内法首要并没有考虑世界贸易的特别需求(因这种法令是为国内的协议而拟定的);其次,这种法令在国别间不同很大。
现在,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国内法令趋于和谐的倾向,至少在欧洲共同体内部是这样,特别是以欧洲共同体1986年12月18日的86/653号指令为根底。尽管这种和谐有益于为署理的基本准则发明通用的根底,但它发展缓慢,而且只包含合同(注2)的某些方面,因而,它仍不足以在世界买卖中供给法令保证。
鉴于以上状况,世界商会以为需求拟定共同的合同规矩。这些规矩不以任何特定的国内法为根底,可是这些规矩吸取了世界贸易中通行的常规,也吸取了关于署理的国内法所遍及供认的准则。
工作小组在起草本规范格局时,力求遵循通行的立法规范(特别是在欧共体指令中说明的规范),对署理联系发作的首要问题寻求公平缓利益均衡的解决办法。可是因为不行能在拟定共同规矩的一起照顾到很多国内法的每一规矩(它们乃至或许相互冲突),因而本规范格局或许包含与某一特定法令体系的特别强制性规矩并不共同的条款。但是,因为本规范格局与国内署理法的基本准则相共同,它与国家关于公共秩序的规矩相冲突的风险简直不存在(特别不行能一那些不管合同适用什么法都将保存适用性的国内法规矩相冲突)。而且,不管在何种景象下,为了把此类例外状况包含在内,规范格局清晰表述,假如规范格局与署理人所在国的公共秩序规矩发作冲突,在任何状况下,假如该规矩的适用在世界贸易中看起来是合理的(第23.3条),仲裁员应考虑这些规矩。
2.补偿条款
在合同到期或许并非因为署理人违约而形成合同停止时,若干国家有给予署理人补偿的条款。这种“补偿”能够解释为对署理人所树立的商誉的一种补偿,而商誉在合同完毕后(注3)继续给委托人带来利益,或是作为对因合同到期或停止(注4)而形成的署理人蒙受损失的补偿(例如假如合同继续更长的期限,署理人能够赚取佣钱,或许假如合同不停止,署理人能够摊提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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