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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法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15: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一致处理路途交通事端作业的程序,进步办案质量,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和有关法令、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处理路途交通事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担任。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理交通事端实施分级担任,领导批阅准则。
第四条 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通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分颁布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端以上的交通事端。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县(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分担任处理本县(区)内发作的交通事端,也能够经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同意,指定其部属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理本统辖区内发作的细微事端和一般事端。直辖市、区域(市)公安交通管理部分,担任处理本辖区发作的案情杂乱和涉外的交通事端。
第六条 交通事端发作地统辖不明的,由最早发现或最早接到报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分立案查询,统辖确认后移交有统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理。
第七条 统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两边一起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分指定统辖。
第八条 在未设公安交通管理部分的当地,可经区域(市)公安机关同意,由乡、镇公安派出所处理细微事端。
第九条 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分能够处理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分统辖的交通事端,也能够把自己统辖的交通事端交由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移交主管部分处理,并告诉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 需要对交通事端责任者追查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者是现役军人的,移交戎行处理。
第三章 现 场 处 理
第一节 现场勘查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分接到交通事端报案后,须做好报案记载。归于严重、特大事端的,应当当即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分或许有关部分陈述。
不归于自己统辖的,移交主管部分,并告诉当事人。
第十三条 经现场勘查,归于交通事端的,填写《交通事端立案登记表》。
不归于交通事端的,由事端处理部分担任人同意,书面告诉当事人。
第十四条 一般以上事端现场勘查,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五条 发作严重、特大事端,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分以为必要时应当派员到现场辅导勘查。
发作严重、特大事端、涉外交通事端,区域(市)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应当派员到现场辅导勘查。必要时应当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到现场。
统辖地公安交通管理部分有必要派员维护现场次序。
第十六条 勘查人员抵达现场后应当当即进行下列作业:
(一)安排抢救伤者和资产;
(二)制造勘查资料,寻觅证人,搜集证据;
(三)清点现场留传物品,消除妨碍,康复交通。
第十七条 交通事端现场图制作结束后,勘查员、绘图员应当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能够要求自己签字,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许无能力签字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许盖章;无见证人或许当事人回绝签字的,应当记载在案。
第十八条 交通事端当事人逃离或许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分要及时安置追缉,必要时能够向有关区域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宣布协查通报。
收到协查通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应当依照通报头绪安排查缉,并将查缉成果告诉发报单位。
逃逸或许驶离现场的车辆抄获后,宣布协查通报的部分应当及时吊销通报。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对交通事端现场留传物品应当维护;除证据外,其他资产有必要及时发还当事人;暂时无人认领的,要妥善保管;暂时无法移动的,应当指定当事人一方或许有关人员看护,并设显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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