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认定和侵权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15:06一.案情
原告周祖贻于1998年头发现在由厦门万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万利达)托付福建省新奥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广告)、北京市西城区阜外伟孚电脑规划室(以下简称伟孚规划室)制造,并在中央电视台播映的“万利达VCD”产品15秒电视广告(以下简称“万利达VCD”电视广告)中,当呈现“超强纠错”文字时,布景画面为虎的图画,而该图画与自己创造并享有著作权的拍摄著作《虎威》完全相同,以为三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所以将之诉至法院。 经法院查明,《虎威》著作收入于上海科学技术出书社出书的《我国珍稀动物》一书,该书出书于1985年11月,由原林业部林政维护司主编。该书在版权页写明:拍摄者为周祖贻等人;在“附录”中的拍摄者名单中写明:第82页、编号为①(即标题为“虎威”)拍摄著作的拍摄者为周祖贻。之后,上海科学技术出书社与香港的读者文摘远东有限公司协作出书内容完全相同的《我国珍稀动物》(中文版)。《我国珍稀动物》(中文版)中未写明拍摄者身份。
1997年末,厦门万利达口头托付新奥广告规划、制造“万利达VCD”电视广告,并约好由新奥广告承当该广告所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之后,新奥广告又口头托付伟孚规划室规划、制造该广告。在广告规划、制造过程中,厦门万利达要求将“虎”的形象作为广告中“(万利达VCD)超强纠错”文字的布景图画。伟孚规划室在查阅了《我国珍稀动物》(中文版)后,主张运用该书中第82页上、编号为①、标题为“虎威”的拍摄著作。厦门万利达赞同后,伟孚规划室遂在“万利达VCD”电视广告中将上述“虎威”拍摄著作作为“(万利达VCD)超强纠错”文字的布景图画。伟孚规划室规划、制造“万利达VCD”电视广告后,厦门万利达、新奥广告均无贰言。厦门万利达直接付出伟孚规划室广告制造费人民币1.5万元。厦门万利达与新奥广告之间的广告费用没有结算。1998年1月起至同年12月间,“万利达VCD”电视广告在中央电视台播映。原告看到上述广告后,曾与厦门万利达交涉,因无结果,遂诉至本院。 审理期间,在法院的掌管下,原被告两边进行了调停,但仍未能达到调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