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认证标准及关联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13:19一、根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男,1957年生,大学文明(某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专业结业),系某市卫生监督站员工。
被害人孙某,女,1962年生,初中文明,下岗人员,暂住某市某路某弄某室504室。
1998年至事发,沈某与离家出走的孙某同居。期间,沈某发现孙某吸毒,曾多次供给钱款协助孙戒毒,但未果。后孙因吸毒不断而向沈索要金钱,沈又借给孙6万元。2000年10月初,沈某组织孙某借住在某市某路某弄某号504室。同年10月18日至 19日间,沈某至上述住处,运用煤气杀人的方法,将孙某杀死。
2000年10月 21日18时许,沈某到某公安派出所报案称,当日下午3时许,发现孙某死于他上述借住处。警方接报后,即派员至现场勘查发现,孙某倒在卧室地上已逝世;灶间煤气管掉落,剖析存在他杀的或许。尸检后又发现孙心血中的一氧化碳含量高达65.69%,承认系煤气中毒逝世。公安人员又对沈某于10月21日的行迹进行全面查询,发现沈不具备该日抵达过现场的时刻条件,且沈在报案前应知道孙现已逝世,报案时隐秘这一现实,置疑沈有作案嫌疑,遂对其羁押检查。在侦办阶段,沈某未就指控的成心杀人现实作过供述。
二、依据的检查剖析
本案的控诉政策对上述指控现实供给了一系列的依据,但法院经审理承认,指控依据尚不能到达的确、充沛的程度,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诉讼中,因为对诉讼依据的证明要求知道纷歧,故在判别上亦产生过不同的观念,有人心里承认沈某是犯罪人,故建议能够科罪。笔者亲历了本案整个审理进程,在此结合该案控诉方和辩解方的依据及定见,并进行一番实证剖析。
(一)关于报案人以及现场状况
1、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中心现场在某路某弄某号502室,该室为一室一厅结构。煤气灶上放有菜锅和铝制水壶,煤气灶上开关呈封闭状,煤气灶后边接近墙面处用于衔接煤气灶和管道的一根橡皮管掉落,管道阀门、煤气总开关呈封闭状。孙某倒在卧室地上已逝世。现场有两扇门,铁门、木门,门窗无反常。厨房内灶具、煤气管阀门及衔接灶具和煤气管阀门的橡皮管上未发现任何指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