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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签字最长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11:39
在我国担保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担保物,另一种是担保人。不管债款人供给的是担保物仍是担保人都需求签定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要载明担保人的职责与担保的期限,那么担保签字最长期限是多久?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担保签字最长期限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三十二条 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早于或许等于主债款实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好,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确保合同约好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直至主债款本息还清时停止等相似内容的,视为约好不明,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款实行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确保期间自债款人要求债款人实行职责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确保的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从判定或许裁定判决收效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从债款人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确保人对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或许供给确保的,又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三十六条 一般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间断;连带职责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不间断。
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的,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一起间断。
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确保合同对确保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如最高额确保合同约好有确保人清偿债款期限的,确保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好债款清偿期限的,确保期间自最高额确保停止之日或自债款人收到确保人停止确保合同的书面通知抵达之日起六个月。
二、法定担保的方法
1.确保
确保确保指债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款人实行债款而向债款人所伯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好担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按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
2.典当
债款人或第三人对债款人以必定产业作为清偿债款担保的法令行为。供给典当产业的债款人或第三人称为典当人;所供给典当产业称为典当物;债款人则为典当权人,因而享有的权力称为典当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典当设定之后,在债款人到期不实行债款时,典当权人有权按照法令的规则以典当物折价或以典当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款人优先受偿。典当物可所以动产或不动产,但法令制止流转或制止强制执行的产业不得作为典当物。
3.质押(质权)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法,指债款人与债款人或债款人供给的第三人以洽谈缔结书面合同的方法,移转债款人或许债款人供给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力的占有,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以该产业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4.留置
留置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为对方不实行合同职责,对现已占有的对方产业采纳的拘留处置的一种确保方法。
5.定金
定金是以合同缔结或在实行之前付出的必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法。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承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承受方。
三、担保人的条件
(1)确保人的代为清偿才能。担保法第7条规则:具有代为清偿债款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公民,能够作确保人。本条清晰了确保人的根本资历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才能”。确保人为债款人向债款人供给确保,意图在于确保债款能够得到完成,或许说债款能够得到清偿,因而,具有代为清偿才能是确保人的根本条件。
代为清偿既包含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也包含代为实行其他给付。根据担保法的规则,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方法包含代为实行债款和承当债款不实行职责两种,二者在必定条件下能够互相转化。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说》第13条规则: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代为实行非金钱债款的,假如确保人不能实践代为实行,对债款人因而形成的丢失,确保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需指出的是,担保法关于确保人资历的根本要求并非强制性规则,故不能以确保人不具有代偿才能为由确定确保合同不具有法令效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说》第14条规则:不具有彻底代偿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自然人,以确保人身份缔结确保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才能要求革除确保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2)供给确保的合格主体。根据担保法的规则,除法令还有规则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款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公民,都能够作为确保人。关于可作为确保人的“其他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说》第15条规则了五种类型:依法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挂号的社会团体;经核准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城镇、大街、村办企业。
(3)制止供给确保的主体。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说,下列主体不得作为确保人:
未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机关。担保法第8条规则:国家机关不得为确保人,但经国务院同意为运用外国政府或许世界经济安排告贷进行.转贷的在外。外国政府告贷和世界经济安排告贷一般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担任借人,然后按有关规则转贷给国内有关单位。在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告贷单位供给还款担保,这种担保得由国家机关供给。如外国政府告贷的转贷,就要求告贷单位供给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
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一般对错经济利益。假如答应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债款人供给担保,极有或许减损其用于公益意图的产业,无疑有违公益法人的主旨。因而,法令不答应它们作确保人。但在实践中,有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非从事公益事业,对这些从事非公益事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方针答应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以为其有从事确保活动的民事权力才能,能够担任确保人。因而,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说》第16条规则: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确保人的,如无其他导致确保合同无效的状况,其所签定的确保合同应当确定为有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历、清偿才能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当确保人。担保法第10条规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确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能够在授权范围内供给确保。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说》第17、18条也规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供给确保,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供给确保的,确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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