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国判例探讨:域外股权我国公民能否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21:31
(一)德国关于股权承继问题的规则
德国法令明确规则公司股权具有可承继性。有限职责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则,公司股份是能够承继的。依据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则,假如公司规章没有对股份切割进行规则,那么承继股份时对股份的切割有必要获得其他股东的赞同。为避免因为承继而无约束添加公司股东人数,该法第十七条经四款规则,公司规章中也能够制止对公司股份进行切割。假如公司规章没有特别规则,无论是法定承继仍是有恣意指定的遗产承继次序,公司股东逝世后,其股份依法转让给遗产承继者;若有多个承继人,则股份归他们一起承继;可依据有限职责公司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则对股份进行切割。
一个股份为几个承继人一起承继,他们有必要一起行使该股份的权力。对该股份所欠的付出职责,一切承继者有必要承当连带职责。承继者对承继股份所欠的债款承当无条件的清偿职责,这些债款包含没有交纳的股金、追加出资、差额职责或留传补缴职责等。假如公司股份被遗赠给某一承继人或第三者,则受赠者能够依据一般的法令规则向其他遗产承继者提出转让要求。要求有必要契合有限职责公司法的要求规则的方法要件。假如公司规章依据有限职责公司法的规则对转让作了约束,则还有必要满意有关转让的其他前提条件。假如无论是遗产承继者仍是受赠者都不能做到这一点,比方因为公司回绝赞同转让,则遗赠或许无法完成。
为阻挠不受欢迎的遗产承继者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能够在规章中规则:股东逝世后,由公司收回其股份。有限职责公司法对此予以认可,公司还能够在过后作出补充规则。规章能够对承继进行约束,比方股份不得由股东的成庭成员承继,或许不得转让给其家庭成员。公司规章能够规则一个较低的补偿价格,如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进行转让(其意图是为了避免公司本钱的外流而给公司形成经济损失,一起能够简化利益冲突)。公司能够对遗产承继者宣布无需特别方法的告诉进行收回。公司也有必要在恰当的期限熟行使其收回权。公章规章中也能够对股份收回不作规则,相反却规则股东或第三者的参与权力(参与条款),或许规则股份承继者有必要将其承继的股份转让给某个确认或尚待确认的人(转让条款)。
假如遗赠者的遗言组织触及其一切遗产,那么这种组织也相同触及其持有的股份。可是遗言的履行可只局限于公司的股份。遗言履行者所享有的权力和有必要承当的职责有必要以民法典及遗言的规则为准。公司法并不对立遗言履行者行使股权,如参与股东大会,行使其查询权和投票权,因为这不是对股权的切割,而仅仅行使其作为履行者的职权。
(二)法国关于股权承继问题的规则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则,公司股权经过承继方法或在夫妻之间清算一起财产时自在搬运,并在夫妻之间和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之间自在转让。可是,规章能够规则,爱人、承继人、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只需在按规章规则的条件获得赞同后,才或许成为股东。第四十五条规则,只需在争得至少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大都股东的赞同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者。依据法国相关法令的规则,在自然人股东逝世后,其他股东能够经过公司规章的规则行使下列选择权:一是公司仅在健在的股东之间持续存在,即公司要回购逝世股东的股份,假如对股份作价达不成协议,则应当由鉴定人进行评价作价;二是允许已逝世股东的一切承继人参与公司,公司持续存在;或许仅有某些承继人参与公司,公司持续存在;三是当即闭幕公司。因为法国法令规则两合公司的股东有必要具有商人资历,而逝世股东的承继人或许因没有成年或其他原因,没有成为商人的才能。在1966年7月24日法令第21条规则,在有一名或数名股东的承继人没有成年时公司持续存在的情况下,这些未成年人对公司负债仅以其承继的遗产为极限承当职责。在这里对未成年人的维护优先于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另一方面,该条文还补充规则,公司应当在一年期限内转型成为两合公司,让未成年人在转型后的两合公司中成为仅负有限职责的股东。这样无才能人也就享有仅以其出资额为极限承当公司负债之利益。假如公司没有转型,那就应当闭幕,而不能采纳过后补正手续的做法。
英美公司法也有相似法国的规则,原则上供认逝世股东的承继人获得股东资历的权力,但公司规章假如授权董事有决议是否对新股东进行挂号的自在裁量权,则董事有权回绝挂号,只需这种回绝是出于好心。
(三)日本关于股权承继问题的规则
《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9条第(二)款规则:“股东将其股份之悉数或一部转让与非股东时,应经股东权会供认。”第(六)款规则:“非股东者获得股份时,能够向公司提出记载获得出资股数的书面,恳求公司于不供认其获得时指定能够收买该股份者。于此景象,准用前二款的规则。”依照第24条规则,《商法典》第210条之三第一款也适用于有限公司,即:假如公司规章规则了转让股份应经董事会供认条款时,公司能够在承继开端后一年内,从股东的承继人处收买其因承继所得股份而获得自己股份。可见,承继人要想获得股东资历,须经股东会赞同,并受规章约束。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两合公司)也规则,有限职责股东逝世时,其出资归其承继人。
可见,域外这些法令法规都在必定程度上规则了关于承继人获得股东资历的约束程序。
德国法令明确规则公司股权具有可承继性。有限职责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则,公司股份是能够承继的。依据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则,假如公司规章没有对股份切割进行规则,那么承继股份时对股份的切割有必要获得其他股东的赞同。为避免因为承继而无约束添加公司股东人数,该法第十七条经四款规则,公司规章中也能够制止对公司股份进行切割。假如公司规章没有特别规则,无论是法定承继仍是有恣意指定的遗产承继次序,公司股东逝世后,其股份依法转让给遗产承继者;若有多个承继人,则股份归他们一起承继;可依据有限职责公司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则对股份进行切割。
一个股份为几个承继人一起承继,他们有必要一起行使该股份的权力。对该股份所欠的付出职责,一切承继者有必要承当连带职责。承继者对承继股份所欠的债款承当无条件的清偿职责,这些债款包含没有交纳的股金、追加出资、差额职责或留传补缴职责等。假如公司股份被遗赠给某一承继人或第三者,则受赠者能够依据一般的法令规则向其他遗产承继者提出转让要求。要求有必要契合有限职责公司法的要求规则的方法要件。假如公司规章依据有限职责公司法的规则对转让作了约束,则还有必要满意有关转让的其他前提条件。假如无论是遗产承继者仍是受赠者都不能做到这一点,比方因为公司回绝赞同转让,则遗赠或许无法完成。
为阻挠不受欢迎的遗产承继者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能够在规章中规则:股东逝世后,由公司收回其股份。有限职责公司法对此予以认可,公司还能够在过后作出补充规则。规章能够对承继进行约束,比方股份不得由股东的成庭成员承继,或许不得转让给其家庭成员。公司规章能够规则一个较低的补偿价格,如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进行转让(其意图是为了避免公司本钱的外流而给公司形成经济损失,一起能够简化利益冲突)。公司能够对遗产承继者宣布无需特别方法的告诉进行收回。公司也有必要在恰当的期限熟行使其收回权。公章规章中也能够对股份收回不作规则,相反却规则股东或第三者的参与权力(参与条款),或许规则股份承继者有必要将其承继的股份转让给某个确认或尚待确认的人(转让条款)。
假如遗赠者的遗言组织触及其一切遗产,那么这种组织也相同触及其持有的股份。可是遗言的履行可只局限于公司的股份。遗言履行者所享有的权力和有必要承当的职责有必要以民法典及遗言的规则为准。公司法并不对立遗言履行者行使股权,如参与股东大会,行使其查询权和投票权,因为这不是对股权的切割,而仅仅行使其作为履行者的职权。
(二)法国关于股权承继问题的规则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则,公司股权经过承继方法或在夫妻之间清算一起财产时自在搬运,并在夫妻之间和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之间自在转让。可是,规章能够规则,爱人、承继人、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只需在按规章规则的条件获得赞同后,才或许成为股东。第四十五条规则,只需在争得至少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大都股东的赞同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者。依据法国相关法令的规则,在自然人股东逝世后,其他股东能够经过公司规章的规则行使下列选择权:一是公司仅在健在的股东之间持续存在,即公司要回购逝世股东的股份,假如对股份作价达不成协议,则应当由鉴定人进行评价作价;二是允许已逝世股东的一切承继人参与公司,公司持续存在;或许仅有某些承继人参与公司,公司持续存在;三是当即闭幕公司。因为法国法令规则两合公司的股东有必要具有商人资历,而逝世股东的承继人或许因没有成年或其他原因,没有成为商人的才能。在1966年7月24日法令第21条规则,在有一名或数名股东的承继人没有成年时公司持续存在的情况下,这些未成年人对公司负债仅以其承继的遗产为极限承当职责。在这里对未成年人的维护优先于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另一方面,该条文还补充规则,公司应当在一年期限内转型成为两合公司,让未成年人在转型后的两合公司中成为仅负有限职责的股东。这样无才能人也就享有仅以其出资额为极限承当公司负债之利益。假如公司没有转型,那就应当闭幕,而不能采纳过后补正手续的做法。
英美公司法也有相似法国的规则,原则上供认逝世股东的承继人获得股东资历的权力,但公司规章假如授权董事有决议是否对新股东进行挂号的自在裁量权,则董事有权回绝挂号,只需这种回绝是出于好心。
(三)日本关于股权承继问题的规则
《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9条第(二)款规则:“股东将其股份之悉数或一部转让与非股东时,应经股东权会供认。”第(六)款规则:“非股东者获得股份时,能够向公司提出记载获得出资股数的书面,恳求公司于不供认其获得时指定能够收买该股份者。于此景象,准用前二款的规则。”依照第24条规则,《商法典》第210条之三第一款也适用于有限公司,即:假如公司规章规则了转让股份应经董事会供认条款时,公司能够在承继开端后一年内,从股东的承继人处收买其因承继所得股份而获得自己股份。可见,承继人要想获得股东资历,须经股东会赞同,并受规章约束。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两合公司)也规则,有限职责股东逝世时,其出资归其承继人。
可见,域外这些法令法规都在必定程度上规则了关于承继人获得股东资历的约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