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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管人的留置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10:14
在实践社会中,咱们了解到关于其他费用,便是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实践开销的必要费用。那么,保管人的留置权指的是什么,保管人不得行使留置权的景象有哪些。对此,听讼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回答有关问题,期望能够有所协助。
一、什么是保管人的留置权
依照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则,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存放人向保管人给付酬劳,以及给付酬劳的数额、方法、地址等。当事人有此约好的,存放人应当依照约好向保管人付出酬劳,即保管费。
所谓“其他费用”是指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实践开销的必要费用。法令对“其他费用”的处理有以下几种状况:
榜首,当事人约好是有偿保管,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实践开销的费用现已包含于酬劳(保管费)之内;
第二,当事人约好是无偿保管,但能够约好存放人应当付出为保管而开销的实践费用。如有此约好,存放人应依约好行事。即便无此约好,依照公正准则,存放人也应当付出为保管而开销的实践费用。
二、保管人不得行使留置权的景象
存放人违背约好不付出保管费(酬劳)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即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但须留意的是: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则,保管人在留置保管物后,应当给予存放人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实行债款。假如存放人逾期仍不实行债款,才能够处理留置的产业。并且在这段时间内,保管人仍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责任,假如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也能够不行使留置权。因保管合同发作的债款,债款人享有的留置权虽然是法定的留置权,可是当事人能够约好不行使留置权。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则:“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不得留置的物”。例如存放人存放的手表是存放人祖传的,对存放人具有特别含义,能够与保管人在合同中约好:即便存放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保管费,保管人也不得对该手表进行留置。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同业拆借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假如存放人逾期仍不实行债款,才能够处理留置的产业。并且在这段时间内,保管人仍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责任,假如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假如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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