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有关仲裁的常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22:36一、争议
争议(disputes)是指生意的一方以为另一方未能全部分或部分实行合同规则的职责而引起的事务胶葛。在国际贸易事务中,这种胶葛层出不穷,究其原因首要是:
1、卖方不交货,或未按合同规则的时刻、质量、数量、包装条款交货,或单证不符等;
2、买方不开或缓开信用证,不付款或不准时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品,在F.O.B.条件下不准时派船接货等;
3、合同条款的规则欠清晰,生意两边国家的法令或对国际贸易常规的解说不一致,乃至对合同是否建立有不同的观点;
4、在实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了生意两边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情况,如某种不可抗力,两边有不一致的解说等。
由上述原因引起的争议,会集起来讲便是:是否构成违约,两边对违约的现实有不合,对违约的职责及其成果的知道相悖。
对此,两边应本着友爱洽谈、互谅互认精力,妥善解决。
二、违约及其法令成果
生意合同是对缔约两边具有约束力的法令文件。任何一方违背了合同责任;就应承当违约的法令成果,受损方有权提出危害补偿要求。可是,各国的法令或国际组织的文件关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及由此发生的法令成果、对该成果的处理有不同的规则和解说。对此,应该了解和了解。
英国的〖货品生意法〗将违约分为违背要件和违背担保两种。
违背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是指违背合同的首要条款,即违背与产品有关的质量、数量、交货期等要件;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背要件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即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出危害赔偿;违背担保(breach of warranty)是指违背合同的非必须条款,在违背担保的情况下,受损方只能提出危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至于在每份详细合同中,那个归于要件,那个归于担保,该法并无清晰详细的解说,仅仅依据“合同所作的解说进行判别”。这样,在解说和处理违约案年时,不免带有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与英国〖货品生意法〗不同,〖联合国国际货品出售合同公司〗(1980年)则人违约的成果及其严重性进行判别,将违约分为底子性违约和非底子性违约。底子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是指违约方的成心行为形成的违约,如卖方彻底不交货,买方无理拒收货品、拒付货款,其成果给受损方形成本质危害(substial detriment)。假如一方当事人底子违约,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宣告合同无效,并可要求危害赔偿。非底子性违约(nonfunbamental breach)是指违约的情况没有到达底子违背合同的程度,受损方只能要求危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