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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如何管理更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17: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保证卡的运用和处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进步政府社会处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证卡,是指市政府面向社会发放用于处理个人社会事务,享用社会保证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电子身份凭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证卡的申领、发放、运用及相关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证卡的发放目标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享用本市社会保证及其他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担任社会保证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造和处理,监督和协调社会保证卡的运用,安排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社会保证卡经办安排受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托付,担任社会保证卡的申领受理、制造、发放以及服务网点的处理等作业,并就卡的运用供给事务辅导。
第七条 各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合作做好社会保证卡的申领受理和发放作业。
第二章 社会保证卡的运用
第八条 劳作保证、人事、民政、卫生、教育、交通、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住宅保证、残疾人保证、公积金处理等相关事务部门,应当在其供给公共服务时运用社会保证卡。
第九条 相关事务部门应当将其依职权收集和更新的与社会保证卡有关的信息依法及时、精确、完整地向社会保证卡经办安排无偿供给,并与其他事务部门实施同享。
第十条 社会保证卡经办安排和相关事务部门应当采纳技术手段和处理办法,维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保证社会保证卡的运用安全。
社会保证卡经办安排和相关事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运用与社会保证卡有关的信息,未经持卡人赞同,不得用于其他用处。
第十一条 社会保证卡的制造、运用应当契合职业和当地的规范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社会保证卡记载的个人信息包含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
社会保证卡的视读信息包含卡号、持卡人名字、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个人相片等根本信息。
社会保证卡的机读信息包含持卡人根本信息、和持卡人在社会保证卡各运用领域中的相关处理和运用信息。
第十三条 社会保证卡经办安排和相关事务部门应当在服务场所或许政府网站公示社会保证卡的运用范围和运用方法,免费供给服务手册。
第十四条 社会保证卡只限持卡人自己运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证卡及其暗码。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凭卡请求查询卡内信息和相关事务部门供给的其他信息,社会保证卡经办安排和相关事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揭露的相关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向持卡人供给查询服务。
持卡人以为上述信息记载不精确的,能够按照政府信息揭露的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则向社会保证卡经办安排或许相关事务部门请求更正。
第十六条 持卡人不满16周岁的,社会保证卡的有用期为6年;持卡人已满16周岁不满26周岁的,社会保证卡的有用期为10年;持卡人已满26周岁不满60周岁的,社会保证卡的有用期为20年;持卡人年满60周岁的,社会保证卡长期有用。
第三章 社会保证卡的申领、挂失和刊出
第十七条 申领社会保证卡,请求人应当填写申领登记表,供给自己有用身份证件、相片、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当自社会保证卡有用期届满之前30日内到社会保证卡经办安排服务网点请求换领新卡。
第十九条 社会保证卡卡面污损、残损不能辨认,或许芯片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应当到社会保证卡经办安排服务网点换领新卡。
第二十条 持卡人名字、公民身份号码、民族等根本信息依法改变后,应当到社会保证卡经办安排服务网点换领新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丢失社会保证卡的,应当持自己有用身份证件到社会保证卡经办安排服务网点处理书面挂失手续;不能处理书面挂失的,能够经过电话方法请求挂失。经过电话方法请求挂失时,应当供给持卡人名字、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证卡经办安排应当在受理挂失请求后1小时内告诉相关事务部门。相关事务部门应当在接到告诉后4小时内冻住该卡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处理挂失手续后,能够持自己有用身份证件到社会保证卡经办安排服务网点处理免除挂失手续。
社会保证卡经办安排应当在受理免除挂失请求后1小时内告诉相关事务部门。相关事务部门应当在接到告诉后4小时内免除对该卡的冻住。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丢失社会保证卡请求补领新卡的,自社会保证卡经办安排服务网点受理补领请求之时起,原社会保证卡主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因逝世、出国久居等原因被公安机关刊出户籍依法不该持续享用本市社会保证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刊出户籍之日起7日内奉告社会保证卡经办安排,社会保证卡经办安排应当在得悉户籍刊出信息后7日内刊出持卡人的社会保证卡,并将刊出社会保证卡的信息奉告相关事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 请求人初度申领社会保证卡的,社会保证卡经办安排应当在受理请求后30日内向契合条件的请求人发放社会保证卡。
持卡人请求换领或许补领社会保证卡的,社会保证卡经办安排应当在受理请求后7日内向契合条件的请求人发放新卡。
第二十七条 请求人收取社会保证卡需依法交纳工本费,在领卡1年内因质量问题影响运用而换领的在外。
社会保证卡工本费收费规范,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则实行。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换领或许补领社会保证卡期间,各相关事务部门应当采纳补救办法,保证持卡人处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根本需求,详细补救办法由各相关事务部门另行拟定。
第四章 法令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社会保证卡经办安排或许相关事务部门在社会保证卡的发放、运用等处理进程中有违法行为的,能够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许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告发。收到告发的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询处理。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社会保证卡经办安排或许相关事务部门在社会保证卡的发放、运用等处理进程中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社会保证卡经办安排违背本办法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许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实行发卡责任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运用社会保证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纳安全保证办法形成个人隐私受损害的。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证卡相关事务部门违背本办法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许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回绝运用社会保证卡处理事务的;
(二)违法运用社会保证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三)未依法采纳安全保证办法形成个人隐私受损害的。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证卡经办安排、相关事务部门及其作业人员在社会保证卡的发放和处理进程中绐持卡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形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 冒领、冒用、盗用别人社会保证卡的,由相关事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令责任。
假造、变造或许生意社会保证卡,以及运用或许生意假造、变造的社会保证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罚法》追究其法令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不再发放用于处理个人社会事务、享用社会保证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其他电子身份凭据;现已发放的,应当逐渐归入社会保证卡系统。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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