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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犯罪的抗诉判决书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17:26
抗诉是指检察机关以为法院判定的成果有量刑不妥、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时分行使的权力,这表现了我国司法系统的健全性,一定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理念。那么缓刑期内违法的抗诉判定书的解读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回答。
2009年11月,山东昌邑市农人郭某军被昌邑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检测期限至2010年11月14日。2009年12月29日,郭某军驾驭轿车沿昌邑市新昌路由北向南行进中,因违章而将前方顺行的褚某臻无证驾驭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形成褚某臻逝世的严峻交通事端。郭某军在事端发作后有自首情节,在法院审理案子中与被害人家族达到宽和协议,支付了大部分经济损失。
办案检察官检查发现,昌邑市法院判定书与起诉书确定的违法事实与自首情节共同,但在法院判定中吊销原判定对被告人郭某军的缓刑部分,本次被告人郭某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兼并,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昌邑市检察院经检查以为,郭某军在缓刑检测期限内又犯新罪,尽管已补偿被害人家族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体谅并主张法院适用缓刑,但一审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对被告人郭某军吊销缓刑后与原判惩罚并罚又处以缓刑,背离了适用缓刑“的确不致损害社会的”实质性条件,严峻违反了刑法建立缓刑准则的主旨,属适用法令过错,量刑不妥。
经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12月17日,潍坊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决:一审判定适用法令过错,量刑不妥,应予纠正;吊销一审原判定书对被告人郭某军的量刑部分,判定被告人郭某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吊销前罪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检察官说法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郭某军决议适用缓刑的理由,主要是郭某军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亲属达到与其达到宽和协议,并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分并适用缓刑,据此以为对被告人从轻处分并适用缓刑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亲属的合法利益和社会的调和与安稳。办案检察官以为,判定书表述言语不该过于考究辞藻,而应重视法令规则并切合案子实践;自首情节并非是判处缓刑的决议性条件,应充分考虑个案差异,就本案而言,不得与刑法规则的缓刑检测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处分准则相冲突。因而,在审理刑事案子中,应正确考量当事人定见;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方针有必要与刑事法治理念相交融,以完成方针辅导与严格法令的有机一致,法令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一致,真实完成司法公正,才干有利于保护安稳,促进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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