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农用地征用存在哪些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17:23

在实践中,咱们都知道跟着农村土地征用征收的进行,征收单位与农人之间的对立日益凸显。为了使征收征用合法合理化,就有必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那么接下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材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农用地征用存在哪些约束。
一、农用地征用存在哪些约束
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有必要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造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而,用地单位在开始选定某农用地为建造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造部分、规划部分咨询是否契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第二步?承认该农用地能够用于建造,再依据建造部分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造项目可行性证明,向建造部分提交用地请求,建造部分检查契合的,颁布建造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则交纳选址规费。
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请求,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造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第四步?用地单位凭《建造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造部分、环保局等处理立项、规划、环保答应等手续,并交纳各项批阅费用;
第五步?用地单位再持以上批阅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请求。
第六步?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造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计划、弥补犁地计划、征地计划和供地计划,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批阅。
第七步?由国土资源局详细担任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运用权人进行征用,签定补偿安顿协议,按征地程序处理征地手续。
第八步?国土资源局依据同意的供地计划,在征地的补偿、安顿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宣布同意用地文件和《建造用地同意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则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九步?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运用者签定国有土地有偿运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运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好交纳出让费用。
第十步?签定出让合同并按约好交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实获得该土地的运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处理建造项目的相关批阅手续予以施工建造。
第十一步?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运用权,有必要契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则和《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好。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时,不得改动规则的规划规划条件。以转让方法获得建造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造用地规划答应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分请求换发建造用地规划答应证。
期望经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农用地征用相关的问题有愈加深化的了解。如果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