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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复议的性质与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05:18
卫生行政复议的性质与效能怎么?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机关为处理行政争议而采纳的具有必定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详细地说,卫生行政复议,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对卫生行政机关的详细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或许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由复议机关对被复议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决议的活动。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体系内部监督的一种方法,一般来说,通过两级卫生机关的处理,应该说能够确保处理结果的公平、公平,可是也不可否认卫生行政复议究竟仍然是行政体系内部的监督,不可能永远都是正确的,还要承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因而,卫生行政复议的效能并不是结局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患者及亲属还能够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助。可是也有特殊情况,在契合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假如患者及亲属挑选了行政判决,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则,对国务院部分或许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向国务院请求判决,国务院按照本法的规则作出结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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