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辞职 辞退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17:58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事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公事员部队,进步行政工作效率,依据《国家公事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事员辞去职务、解雇暂行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事员的辞去职务,是指公事员依据自己志愿,按照法令、法规规则,请求辞去现任职务,停止其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的委任联系。
第三条 解雇公事员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法令、法规规则,免除其与公事员的委任联系。
第二章 辞 职
第四条 公事员自己要求脱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并不再担任其公事员职务的,能够按照规则程序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职务。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事员请求辞去职务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由自己向地点司、办提出书面辞去职务请求,填写《国家公事员辞去职务请求表》;
二、地点司、办提出定见,并报人事部门审阅;
三、呈报局长批阅,并将成果以书面形式告诉有关司、办及请求辞去职务的人员;
四、处理国有资产清还手续;
五、处理有关辞去职务手续。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事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辞去职务:
一、在触及国家安全、重要秘要等特别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新选用公事员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服务年限不满五年的;
三、重要公事没有处理完毕,并且需由自己持续处理的;
四、正在承受检查的。
第七条 公事员辞去职务,任免机关应在接到请求的三个月内予以批阅,超越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赞同辞去职务,任免机关应按规则处理辞去职务手续。
第三章 辞 退
第八条 解雇公事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利,只需契合法定的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解雇公事员。
第九条 公事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