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以虚假资料登记的婚姻是否必然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23:24
【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在2001年相识并爱情,其时李某只有19岁,为了到达成婚的意图,李某便用自己姐姐的姓名与张某到民政部门处理了成婚挂号手续。2010年6月,张某向法院请求其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不合】对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有用?第一种观念以为,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有用的,李某与张某在挂号成婚时虽未到达法定成婚年龄,但在张某申述时现已到达,所以二人的婚姻是有用的。第二种观念以为,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应确定为无效,因李某并不是用自己的姓名与张某挂号成婚。  【管析】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有用的。  首要,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成婚本质要件或方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能的准则。 因短缺婚姻建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能的婚姻。在我国《婚姻法》中规则无效婚姻的景象有:(一)重婚的;(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李某在婚姻挂号时虽然未到达法定成婚年龄,但是在张某申述至法院时无效景象现已消失,李某现已到达了法定成婚年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八条:“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现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因此应确定有用婚姻。 其次,张某与李某二人系自愿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婚姻挂号,不存在受钳制景象,因此也不属于可吊销婚姻。再次,张某与李某二人均参与挂号成婚,李某虽用他人姓名,但成婚照却是李某自己自己的,因此也不该确定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两边婚姻关系应从李某契合成婚年龄时收效。最终,张某与李某已进行婚姻挂号,虽然李某姓名不对,但其他行为均契合法律规则,不能因姓名不对就否定婚姻的效能。假如确定无效,那么诸如在婚姻挂号时发生笔误(姓名挂号过错),婚姻必然也要确定为无效,这无形中造成了不安稳要素的存在,不利于家庭的安稳,社会的调和。作者:武宁县人民法院 盛奎伟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