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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22:39

阻止工作人员工作,导致工作没办法完结,并构成严峻成果,这就构成了波折公事罪了,波折公事罪有哪些赏罚呢?或许还有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吧,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收集了相关的常识,期望可以对您有所协助。
确定办法
与非罪的边界
1、划清波折公事罪与人民大众抵抗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边界。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事过程中,损公肥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危害大众的利益,引起公愤,大众对之进行抵抗、奋斗是应当支撑、引导的。2、划清波折公事罪与人民大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许对方针不理解或许情绪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作争持、攻击顶嘴、羁绊行为的边界。大众攻击、顶嘴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是因为大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告的某项方针、决议、办法不理解,有定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责问,要求阐明、解说、答复、因为心情过火、情绪不镇定、办法不得当而构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攻击、顶嘴行为。在攻击、顶嘴过程中,常伴有要挟性语言和相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波折了公事。折叠与其他罪的差异本罪与割裂国家罪、装备暴动、暴动罪、推翻国家政权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边界二者具有某些共同点,如都危害了国家利益,都必定会对国家的正常办理活动构成搅扰和损坏;在行为办法、行为指向上有一些穿插;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片面方面都是出自成心。二者的差异点在于:1、违法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危害的首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办理活动;后者则是国家安全。2、违法的客观方面不同。首先在行为指向上,前者的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便是某个详细的正在依法履行公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就详细的危害目标而言,一般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在违法办法上,前者一般有必要以暴力、要挟办法施行;后者则不限于此,以和平演变等办法危害国家政权、损坏国家统一的,也构成违法(装备暴动、暴动罪在外)。最终,从违法的危害结看,前者系刑法理论中的笼统风险犯或实害犯,关于后一景象,有必要以构成实践危害成果且达严峻之程度为必要;后者则系行为犯,即一经施行即达既遂,并不要求发作实际的危害成果,也不需要调查行为是否已引致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3、从违法主体来看,二者虽都可由任何具有刑事责任才能的自然人构成,但在实践中,后者的主体特别是其间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窃据国家重要职位,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力的人;而前者的主体多见为一般公民。4、违法的片面方面不同。这是二者最实质、最要害的差异。前者在片面方面既可以体现为直接成心也可以体现直接成心,行为人一般有波折公事履行的意图,但不限于此;后者则只能出自直接成心,且行为人有必要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在实践中,会遇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分子以暴力、要挟办法波折、抵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事的景象,这是波折公事罪与割裂国家罪、装备暴动、暴动罪、推翻国家政权等罪的法规竞合犯,对之应按法规竞合犯的根本法令适用规矩――重法优于轻法,以后者论处。波折公事罪与聚众阻止挽救被收购的妇女、儿童罪的边界二者在违法构成上的差异比较简单知道:1、违法的首要客体不同。前者系波折社会办理次序罪,危害的首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办理活动;后者则属侵略公民人身权利罪,危害的首要客体是被拐卖、收购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2、违法的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一般体现为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聚众不聚众均无不行;后者则只能是以聚众办法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挽救被收购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至于违法办法,则不以暴力、要挟为必要,以非强制手段进行的,也可构成违法。关于少数人(3人以下)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挽救被收购的妇女、儿童的,应按照本法第242条第l款和第277条第1款的有关规则,以波折公事罪论处。3、违法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有刑事责任才能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后者则是特别主体,只要在聚众阻止挽救被收购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起安排、策划、指挥效果的首要分子才干成为其主体。关于其他参加阻止活动,若未使用暴力、要挟办法的,应依法不确定为违法;如使用暴力、要挟办法的,则应依据本法第242条第2款后半段的规则以波折公事罪论处。此外,二者在违法片面方面也有一些不同。本罪与拒不履行判定、裁科罪的差异拒不履行判定、裁科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定、裁决有才能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峻的行为。波折公事罪与拒不履行判定、裁科罪有必定的相似之处,体现在:其一,两者都有或许是波折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发挥功能的行为;其二,二者都是成心违法,且都有或许存在对立国家公事活动的成心;其三,当拒不履行判定、裁科罪体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人民法院的强制履行活动时,其客观行为体现就与波折公事罪完全相同。二者相区别的要害在于其违法的客观方面、违法主体不同:波折公事罪一般有必要是以暴力、要挟办法施行,且行为人危害公事人员的行为有必要发作在后者依法履行公事期间,而拒不履行判定、裁科罪则不要求有必要使用暴力、要挟的办法,可以是可以危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办法,比方诈骗隐秘、消沉抵抗、无理取闹等等;并且,拒不履行判定、裁科罪也不要求有必要发作在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务期间;波折公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履行判定、裁科罪的主体则是特别主体,即有必要具有履行判定、裁决责任的当事人或许按照法令对判定、裁决负有协助履行责任的人。本条(波折公事罪)与第313条(拒不履行判定、裁科罪)而言,前者应系一般法,后者应系特别法。故对这类案子应该依本法第313条的规则,以拒不履行判定、裁科罪科罪量刑。
处分办法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罚金。
波折公事依据违法的状况来分辩是否是本罪,如果是本罪赏罚会更重一些,公事人员工作的时分要支撑。期望经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问题有愈加深化的了解。如果您状况比较复杂,咱们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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