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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丈夫是否应承担扶养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12:46
妻子患病损失劳动能力,老公不尽陪护、照料之责,妻子一纸诉状将老公告上法庭。近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公吴先生给付妻子许女士2006年7月18日至2009年6月的抚养费1.4万元;2009年7月起每月担负许女士抚养费600元;并付出许女士自理部分医疗费2793.60元。
2004年3月,吴先生与许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月,两人挂号结婚后共同日子。同年5月,许女士因右下肢恶性神经鞘瘤而入院医治,至同年6月29日出院。之后,许女士又先后5次入院医治。而老公吴先生只在许女士第一次入院医治期间尽了陪护、照料之责。后因许女士疾病的原因,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06年7月两边分家至今。期间,吴先生曾3次申述法院要求与许女士离婚,均未获法院支撑。另查明,许女士经判定已彻底损失劳动能力,其父系重残无业,其母无作业,家庭经济困难。现许女士虽每月有400元低保保证,但须交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而吴先生每月收入1500余元。2008年12月,许女士向南汇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许女士诉称,自己被确诊右腿部患恶性神经鞘瘤后,先后6次住院医治,作为老公的吴先生仅在第一次住院时陪护,之后非但不照料,不承当自己的医疗费及日子费,反而3次申述离婚,企图逃脱其应尽的职责和责任。现自己彻底损失劳动能力,故恳求判令吴先生承当每月抚养费800元及医疗费4.4万余元。
吴先生辩称,许女士患病后,自己尽了抚养责任,现许女士所患疾病已治好,归于恢复调度阶段,且许女士属乡镇低保,有安稳收入,恳求驳回许女士之诉。
法院以为,许女士与吴先生经婚姻挂号建立夫妻关系,夫妻之间除应彼此忠诚与尊重以外,在日常日子中还应互相协助与支撑,尤其是在一方患病时,另一方更应在日子上予照料、经济上予协助、精神上予以慰籍,这不仅是法令的规则,也是品德的要求。现许女士因患病而损失劳动能力,经济困顿,吴先生理应尽其所能甚至下降本身的日子水平而承当起抚养、协助之责。故法院归纳考虑各方面要素,裁夺吴先生应担负的抚养费数额,且吴先生应对两边分家后许小姐自理部分的医疗费应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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