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瞒着妻子擅自卖房,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7:55核心内容:老公瞒着妻子私行卖房,那么该房子买卖协议有用吗?下文听讼网小编为我们结合事例进行具体的剖析,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案情介绍】黄某某与邓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3月,黄某某与邓某二人出资19万元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子一切权人挂号为邓某一人。2010年10月21日,邓某瞒着妻子与王某签定房子买卖协议,邓某将该房子以27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
协议签定后,王某于2010年10月26日向邓某付出购房款20万元,一周后王某搬进该房并付清余款,但两边一向未处理房子过户手续。2011年2月,黄某某发现此事,找到王某要求其搬出该房子。王某称邓某以27万元的价格已将该房子卖给自己,拒不搬出。黄某某与王某洽谈无果,遂将王某、邓某诉至法院,要求承认王、邓二人签定的房子买卖协议无效,并判令王某偿还房子。
【法院判定】法院以为,黄某某、邓某系夫妻关系,其家庭产业归于夫妻一起一切。邓某未征得黄某某的赞同,即与王某签定房子买卖合同,过后也未得到黄某某的追认,归于无权处置,房子买卖协议无效,且不构成好心获得。
【律师说法】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对所涉房子是否构成好心获得?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则,好心获得有必要契合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许动产时是好心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许动产按照法律规则应当挂号的现已挂号,不需要挂号的现已交付给受让人。
在本案傍边,房子虽交付给王某但没有处理搬运挂号,不契合前述第3个条件。尽管房产证挂号的一切权人只要邓某一个人,可是购买房子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邓某处置的为夫妻共有产业。因而,王某对所涉房子不构成好心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