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软件能抵扣进项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8:45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往往会购买各种用处的软件产品。关于购入的软件是否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要从三个方面考量:
一是看购入的软件是否为增值税的课税目标;
二是看是否获得了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
三是看软件的用处,是否归于不得抵扣项目的规模。
假如购买的是具有合法复制品权力的软件产品,就归于增值税的课税目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舞软件工业和集成电路工业开展有关税收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0〕25号)规则,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末曾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其自行开发出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践税负超越3%的部分实施即征即退方针。从该文件能够看出,软件产品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出售这样的软件产品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方来讲,假如不归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不行抵扣的规模,就能够按规则抵扣进项税额。
假如购入的软件是以获得的专利权、非专利技能或作品权的方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则,因转让作品所有权而发作的出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事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能和非专利技能的所有权而发作的出售计算机软件的事务,不征收增值税。
假如购入的软件是获得的专利权、非专利技能或作品权的方式,这样的软件就归于营业税课税目标,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告诉》(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规则,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本税目的征收规模包含: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能、转让作品权、转让商誉。所谓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转让非专利技能,是指转让非专利技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供给无所有权技能的行为,不按本税目纳税。转让作品权,是指转让作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作品,包含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如画册、影集)、音像作品(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则了不起抵扣进项税额的几种景象。
依据上述文件规则,假如公司购入的软件归于具有合法复制品权力的软件产品,用处不归于不得抵扣的规模,又获得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