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1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土地承揽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选举产生承揽作业小组;
(二)承揽作业小组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并发布承揽计划;
(三)依法举行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评论通过承揽计划;
(四)揭露安排施行承揽计划;
(五)签定承揽合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揽程序的规则。
为避免农村土地承揽进程中的随意性,从程序上确保土地承揽的公平、揭露、公平,确保农人的土地权益不受损害,本条规则土地承揽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选举产生承揽作业小组
这是进行土地承揽的第一步。之所以着重承揽小组应当由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选举产生,主要是依据两点考虑:一是选举产生承揽作业小组反映了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毅力,能够确保承揽进程的公平合理;二是承揽作业是一项比较复杂深重的作业,它触及土地的测量、计算、承揽计划的拟定等一系列的事项,这些需求由作业小组来进行。
(二)承揽作业小组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并发布承揽计划
这一阶段在承揽作业中至关重要,由于承揽计划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承揽作业能否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农人的土地权益能否得到彻底表现。承揽作业小组应当在对本团体经济安排的土地状况进行仔细调查研究,对本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构成状况进行充沛了解等基础上拟定承揽计划。拟定计划进程中应当遵从民主协商、团体评论的准则,承揽计划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并照顾到本团体经济安排的实际状况。需求着重的是,承揽作业小组应当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承揽计划。例如,依据本法第5条的规则,在拟定承揽计划时不得掠夺或不合法约束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依据本法第6条的规则,在拟定承揽计划时不得轻视妇女。再如,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则,拟定的承揽计划不得违背土地管理法有关犁地维护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则。承揽作业小组在完结承揽计划后,应当向本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发布此计划,寻求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定见。
(三)依法举行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评论通过承揽计划
承揽作业小组确认承揽计划后,团体经济安排应当依法举行本团体经济安排的乡民会议,由乡民会议评论通过承揽计划。这一程序实质上表现了乡民自治的精力。依据本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则,承揽计划应当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则,依法经本团体经济安排的乡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许2/3以上乡民代表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