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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及行政解决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11:27
商标胶葛及行政处理方法
(1)商标侵权案子的行政统辖,既可所以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所以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礼商标侵权案子后,经过查询取证、在确定现实的前提下,阻止侵权行为,并依据侵权人违法现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分。详细处分办法包含:一)、责令当即中止出售;二)收邀并毁掉侵权商标标识;三)、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四)、收邀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许其他作案工具;五)、责令并监督毁掉物品;六)、依据情节处以不合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赢利五倍以下发罚款,并能够责令侵权人补偿被侵权人的丢失。
(3)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为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查询取证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一)、问询有关当事人;二)、查看与侵略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能够责令封阅;三)、查询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四)、查阅、仿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事务材料。挑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子,有其独具优势:受理案子的人员事务了解,处理程序简洁,结案较快,因此省时省力。但其显着的不足之处是行政处理决议无结局效能,当事人如对工商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仍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60条规则,对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能够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可见,处理商标侵权胶葛,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途径,也能够经过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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