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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23:08
贵州省路途交通安全法令
发布时刻:2007-3-30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0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等法令、法规的规矩,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驭人、车辆所有人、行人、搭车人以及与路途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恪守本法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路途交通安全作业和谐机制,施行路途交通安全职责制,保证路途交通安全基础设备的建造和保护,展开路途交通安全教育,安排路途交通安全归纳点评,拟定并安排施行路途交通安全处理规划。
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就事处应当敦促辖区内单位履行路途交通安全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恪守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担任全省路途交通安全处理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路途交通安全处理作业。路途交通安全处理作业经费由省级财务一致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能够托付遥远乡、镇派出所实行部分路途交通安全处理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辅导。
交通、建造、教育、农机、质监、安监、环保等部分依据各自职责,担任有关的路途交通安全作业。
第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安排,应当履行路途交通安全职责,做好路途交通安全处理相关作业。
新闻、出书、播送、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路途交通安全宣扬,遍及路途交通安全常识,及时发布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供给的路途交通处理办法和信息。
第二章 机动车和驾驭人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购买的机动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请求注册挂号。
非本省注册挂号的机动车,在本省驻点运营路途货物运送30日以上的,应当到营运地的县级以上路途运送处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进行挂号,并承受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机动车不得上路途行进:
(一)倒置号牌或许不合法设备两副以上号牌的;
(二)运用残损号牌或许在号牌上自行设备、喷涂、张贴反光材料的;
(三)私行添加搭乘人员座位的;
(四)运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五)私行设备和运用搅扰路途交通技能监控设备设备的。
第八条 载运爆破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风险物品的车辆,应当有警示标志,有必要设备、运用契合国家标准的轿车行进记载仪。
依照国家规矩或许前款规矩设备的轿车行进记载仪,有必要坚持无缺、有用。
第九条 用于营运的载货轿车和大、中型载客轿车(城市公交车在外),驾驭室两边应当喷涂营运单位名称、准载人数、核载质量,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扩大的商标。
第十条 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的专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分和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认可后,在车身喷涂或许张贴一致规划的标志和准载人数;在接送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为其供给特别通行便当。
机动车驾驭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驭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的专车。
第十一条 机动车的安全技能查验,应当依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能标准和规矩的项目、办法进行。
在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前,有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记载未承受处理的,应当先行承受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私行改动机动车已挂号结构、结构或许特征,不得运用私行改动已挂号结构、结构或许特征的机动车;不得改动机动车类型、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许车辆辨认代号,不得运用已改动类型、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许车辆辨认代号的机动车。
第十三条 机动车收回企业有必要对组装、作废机动车的首要部件进行损坏性拆解,并将车辆拆解、作废情况及时反应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出售、运用作废机动车及其零部件。
第十四条 在暂住地初度申领机动车驾驭证,能够处理与常住人员相同准驾车型品种的机动车驾驭证。
第十五条 省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树立完善机动车及驾驭人路途交通安全信息处理准则,并安排施行。
第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安排应当常常安排本单位机动车驾驭人进行交通安全常识学习。
个别营运车辆所有人及其驾驭人,应当参与当地交通安全大众安排展开的交通安全学习和教育活动。
第三章 路途通行条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拟定和施行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路途,应当依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
第十八条 路途处理部分或许路途运营单位应当保证路途无缺,依据路途等级、交通流量、行人流量、安全情况以及交通安全需求,依照国家标准在路途上设置和完善交通安全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路途时,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规划并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安全防护栏等交通安全设备,依照国家有关规矩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
增设、互换、改动约束性的路途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应当经交通、公安、建造等部分一起证明,并在施行前7日向社会布告。
第十九条 规划部分批阅城市路途沿线的大型修建以及其他严重建造项目,应当就是否影响交通安全安排相关部分进行证明。
第二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安排应当依照规划和标准建造泊车场或许装备专门的场所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单位外的路途停放车辆。
鼓舞单位内部的泊车场向社会开放,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私行改动泊车场的用处。
第二十一条 在泊车泊位缺乏的城市路途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在不影响路途交通安全、疏通的情况下,能够依据公共泊车场建造规划施划路途泊车泊位,并规矩路途泊车泊位的运用时刻、机动车停放方向,设置警示标志。
路途泊车泊位施划、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拟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分能够依据交通情况,在城市路途范围内设置出租车、单位交通车暂时停靠站和出租车入厕点,其他车辆不得占用暂时停靠站、入厕点。
出租车、单位交通车在暂时停靠站暂时泊车上下乘客后,应当当即驶离。
第二十三条 对路途进行修补、保护等作业时,应当恪守下列规矩:
(一)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划出作业区,并设置路栏,白日在作业区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夜间在不少于100米的地址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许风险正告标志;
(三)作业人员穿戴反光服饰。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路途上发作交通事端形成车辆损坏或许物品散落,阻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的要求及时铲除阻碍;当事人无法及时铲除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告诉城市路途主管部分予以铲除。
第二十五条 制止占用路途从事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打谷晒粮等阻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路途处理部分对在路途上开设道口进行批阅,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事前寻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的定见。
第四章 路途通行规矩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通行应当恪守下列规矩:
(一)在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路途上,大型载客轿车、载货轿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实习期内的驾驭人驾驭的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上行进,但依照规矩逾越前方车辆时在外;(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路途上,拖拉机、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不得在主路上行进;(三)内行人遇人行道有阻碍需求借用车行道通行时,应当躲避行人。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路途上行进,没有交通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关闭的机动车专用路途最高车速为每小时80公里,城市未关闭的机动车路途最高车速为每小时60公里;公路上小型载客轿车最高车速为每小时80公里,其他机动车最高车速为每小时70公里。
在路途设定限速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寻求路途主管部分和社会公众定见。
第二十九条 在划有公交专用车道的路途上,公共轿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进,其他车辆不得在公共轿车营运时刻内进入公交专用车道行进,但在交通警察指挥下,其他车辆能够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
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进的公共轿车,遇前方有阻碍无法正常通行时,能够暂时借用相邻车道,逾越阻碍后应当驶回公交专用车道。
第三十条 机动车遇前方交通阻塞、车辆泊车排队等候或许缓慢行进时,应当泊车等候或许顺次行进,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进,不得鸣号敦促。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在路途上暂时泊车,应当依照顺行方向紧靠路途右侧停放,一起敞开风险报警闪光灯;夜间或许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敞开风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第三十二条 制止大、中型营运性客运车辆在22时至次日6时通行三级以下路途。
第三十三条 牵引毛病机动车应当恪守下列规矩:
(一)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由实习期满的驾驭人驾驭;
(二)同方向设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最右侧车道内行进;
(三)路途设有主路、辅路的,在辅路上行进;
(四)拖斗车、载运风险和剧毒化学品的车辆不得牵引。
第三十四条 非机动车通行应当恪守下列规矩: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进;
(二)不得进入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路或许其他关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与相邻行进的非机动车坚持安全间隔,在与行人混行的路途上躲避行人;
(四)行为人行横道躲避行人;
(五)不得在车行道上泊车停留;
(六)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应当敞开转向灯;
(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在人行道上骑行,制动器失效的、夜间无有用照明条件的,不得骑行;
(八)未成年人驾驭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驭自行车能够在固定座椅内载1名儿童。
第三十五条 行人应当恪守下列规矩:
(一)不得进入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路或许其他关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二)不得将家畜赶入高等级公路;
(三)不得内行车道上兜销、发送物品;
(四)在没有人行道的路途上,应当在间隔路途边际线1米的范围内行走。
第三十六条 搭车人应当恪守下列规矩:
(一)乘坐载客轿车,应当待车辆停稳后上下车;
(二)明知驾驭人无驾驭证、喝酒驾驭机动车的不得乘坐;
(三)不得搭乘电动自行车、货运三轮车、简便摩托车、拖拉机;
(四)不得违背规矩搭乘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五章 高等级公路特别规矩
第三十七条 本法令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国家标准和标准建造的二级以上全关闭和半关闭公路。
第三十八条 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其他规划最高车速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等级公路。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在高等级公路上行进的速度:
(一)一级公路小型载客轿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越每小时100公里,其他机动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越每小时8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50公里;(二)二级公路小型载客轿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越每小时80公里,其他机动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越每小时7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40公里;路途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前款规矩不一致的,依照路途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进;设有路途限速标志的,应当在路途限速标志前1000米处设置显着的警示标志。
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行进速度,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履行。
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高等级公路上行进,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心分隔带掉头或许在车道内泊车;(二)在匝道、加快车道或许减速车道上超车;(三)骑、压车行道分界线或许在紧迫泊车带、路肩上行进;(四)非紧迫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进或许泊车;(五)试车或许学习驾驭机动车;(六)敞开后照灯。
第四十一条 制止机动车在高等级公路上上下乘客、装卸货物。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等级公路上发作毛病时,机动车驾驭人应当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到紧迫泊车带上,驾驭人、搭车人应当脱离车辆和行车道。
制止在高等级公路行车道上修补车辆。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高等级公路上遇前方交通堵塞无法正常行进时,不得占用最左边车道或许对向车道。
第四十四条 路途保护施工单位在高等级公路上进行施工、修补、保护作业时,应当恪守国家规矩的安全作业规程。路途保护车、作业车不受最低车速规矩的约束。
第四十五条 路途交通安全处理应当具有的场所、设备,与高等级公路一起规划、建造。
已建成的高等级公路,未建有路途交通安全处理场所、设备的,应当完善。
第六章 路途交通事端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拟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特大交通事端及其他影响路途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公安、交通、卫生、安监、建造、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分,应当依据应急预案拟定施行方案。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接到特大以上交通事端或许载运爆破物品、剧毒化学品等车辆发作交通事端报警时,应当当即采纳应急办法,并向发作地县级人民政府陈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矩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陈述。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查询交通事端案子,需求查阅、仿制有关监控设备记载或许其他信息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供给。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程度,承认当事人的职责。
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职责分为:悉数职责、首要职责、平等职责、非必须职责、无职责:
(一)一方当事人有差错,其他当事人无差错的,有差错的一方为悉数职责,无差错的一方为无职责;(二)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差错的,效果以及差错大的为首要职责,效果以及差错适当的为平等职责,效果以及差错小的为非必须职责;(三)归于交通意外事端的,各方均无职责;(四)当事人逃逸的,应当承当悉数职责,但有依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职责;(五)当事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或许消灭依据的,承当悉数职责;(六)一方当事人成心形成交通事端的,其他方为无职责。
无法承认各方当事人差错的,不认定职责。
交通事端当事人职责承认规矩由省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拟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五十条 参与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本钱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许财产损失的,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内补偿;未参与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驾驭人、所有人或许处理人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
超越强制保险职责限额的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和本法令的规矩,由事端职责人依照补偿份额承当。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驭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办法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职责;超越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补偿职责依照下列规矩承当:
(一)首要职责承当80%;
(二)平等职责承当60%;
(三)非必须职责承当40%;
(四)在高等级公路及其他关闭的机动车专用路途上发作交通事端的,无职责的机动车一方承当5%,但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越1万元;在其他路途上发作交通事端的,无职责的机动车一方承当10%,但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越2万元。
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与处于正常停驶或许停放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端职责的,不承当补偿职责。
第五十二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依照各自差错巨细的份额承当补偿职责;无法承认两边当事人差错的,平等承当补偿职责。
第五十三条 本省依法树立路途交通事端社会救助基金。
路途交通事端社会救助基金的树立、资金来源、运用处理,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履行。
第七章 法令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职业道德、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处理业务培训、查核。交通警察经查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履行职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依据作业需求,能够聘任人员帮忙引导交通,保护路途交通秩序,对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止,聘任人员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法令权。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树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准则,交通警察在执勤法令时,应当坚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行为标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揭露就事准则、就事程序,树立法令质量查核评议、法令职责制和法令差错追查准则,加强对交通警察法令活动的监督,避免和纠正路途交通安全法令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发布告发电话,受理大众告发投诉,承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交通警察抄告法令,有必要在明晰、夺目、完好、有用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路段进行。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对交通技能监控材料承认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经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手机短信、邮递等方法及时奉告,但不得转嫁奉告的本钱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对交通技能监控设备加强处理。交通技能监控设备应当定时检测。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实行职责,不得越权法令,不得改动处分的品种和起伏,严厉罚缴别离准则,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照规矩一致上缴国库。
在遥远、交通不便区域,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能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
对不出具省财务部分一致制发的代收交通违法罚款专用收据的,当事人有权回绝交纳罚款,并能够向有关部分告发。
第八章 法令职责
第六十一条 对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本法令规矩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和本法令以及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矩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对路途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分;对情节细微,未影响路途通行的,予以口头正告后放行。
第六十三条 违背本法令第六条第一款规矩,轿车处以500元罚款;其它机动车处以1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背本法令第七条规矩的,对机动车驾驭人处以100元罚款,没收不合法设备。
第六十五条 违背本法令第八条第一款规矩,未依照规矩设备、运用契合国家标准的行进记载仪的,责令期限设备,逾期未设备的,可处以1000元罚款;违背第二款规矩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私行改动机动车已挂号结构、结构、特征或许改动机动车类型、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辨认代号的,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以1000元罚款。
运用已私行改动挂号结构、结构、特征或许改动类型、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辨认代号的机动车的,责令停止运用,可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许个人出售、运用作废机动车及其零部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分依法予以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五条规矩的,给予正告,责令改正。
第六十九条 违背本法令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矩的,对机动车驾驭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七十条 违背本法令第九条、第二十九条规矩的,处以50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背本法令第三十二条规矩的,对机动车驾驭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背本法令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矩的,对非机动车驾驭人处以50元罚款;违背第(三)项至第(八)项规矩的,对非机动车驾驭人处以2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驭人回绝承受处分的,能够拘留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 违背本法令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矩的,对行人、搭车人给予正告,责令改正。
第七十四条 违背本法令在高等级公路上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
(一)机动车发作毛病和事端时,驾驭人、搭车人未依照规矩脱离车辆和行车道的,处以10元罚款;(二)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其他规划最高时速低于6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等级公路的,处以100元罚款;(三)违背第四十条第(一)至(五)项、第四十三条规矩的,处以100元罚款;(四)违背第四十条第(六)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矩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 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安排,应当责令其期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分追查其有关担任人的职责。
第七十六条 在高等级公路上施作业业未依照规矩进行,形成交通事端的,由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及其作业人员,在路途交通安全处理作业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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