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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小金库”应该不应该按共同财产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18:41
事例:
近来,家住长辛店的李女士来到大街司法所,刚刚协议离婚的她无意中发现,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还私存了一笔钱,在与前夫洽谈不成的状况下,李女士来到司法所向工作人员咨询:前夫的“私房钱”究竟应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产业切割?
本来,李女士是一名小学教师,前夫孟先生上任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李女士每月的薪酬和奖金基本上是固定的,而孟先生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收入不太固定。2006年末,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两边约好共有的13万元夫妻平分,孩子由李女士抚育,孟先生每月给付600元抚育费。离婚后不久,李女士在和朋友谈天中无意得知孟先生还有一个5万元的存款,现在正在用于炒股。李女士当即找到孟先生要求平分这5万元,却被一口回绝,他说那是结婚后自己存下的钱,和李女士无关。
司法回答:
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李女士回答道: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则,归于夫妻一方的产业的状况包含:
(一)一方的婚前产业;
(二)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
(四)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
孟先生这5 万元钱不是上述中的恣意一种,而是从自己薪酬、奖金中克扣存下的,所以理应为夫妻共同产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款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切割夫妻共同产业时,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款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产业。一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则,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产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核算。鉴于此,李女士能够自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到法院申述要求切割这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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