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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都有哪些常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09:13
一、委托人的话不能不信,不能全信,律师不能被委托人的的对案情的描绘左右自己的思想。由于委托人见不到卷宗,除非现已或监视居住,委托人也见不到违法嫌疑人或被告,案发其时委托人也未必在场,违法嫌疑人或被告在侦办机关讯问时是怎样告知的,其他人是怎样告知的,这些状况,委托人一概不知。并且根据亲情联系,委托人的描绘往往搀和了极端浓郁的爱情颜色,难以客观公平。
二、多年的经历告诉咱们,公安机关的案子不如检察院自侦的案子依据详尽详尽,因而,处理公安机关侦办的案子,无妨分外注重讯问笔录中的对立之处,处理检察院自侦的案子,无妨分外注重定性。
三、留意问询技巧,不要公开做出对立法庭的行为。特别在很简略被认为是诱导性提问的状况下,在公诉人提出反对或法官阻止的状况下,不要持续依然故我,无妨换个方法提问。比方你问被告人“案发当晚,你没有和王某某在一起,对么”,假如此刻公诉人提出反对或法官阻止,你无妨这样持续进行你的提问,“案发当晚,你和王某某在一起了么”,通过方才的反对或阻止,信任不需求多高的智商,被告必定会理解怎样答复了。关于公诉人员的问询的内容,辩解人一般不要重复问询,由于公诉人问询的内容,一般都是晦气于被告的,辩解人没有必要让被告再重复对其晦气的话,强化法官对被告的不良形象。
四、律师尽量不要触摸受害人,也不要企图从办案机关的证人那里得到有利于被告的依据。由于即便他们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依据,一旦案子呈现重复,办案机关感觉到办案的压力,终究的成果很可能矢口不移是律师诱导、唆使、强逼的。一个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律师,还能盼望他去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吗?那么,是不是明知道存在有利于被告的依据也无所作为呢?明显不是,能够请求办案机关去调取依据!
五、除非有实在的把握,没有必要请求侦办机关的证人出庭做证。刚从事刑事辩解时,我也从前请求公诉机关供给的证人出庭做证,在有限的法院告诉证人出庭做证的几个案子庭审过程中,也简直没有什么收成。纠其原因,估量是公诉人为了保险,现已在证人出庭之前对证人进行了必要的教导,证人现已把握了怎样应对律师的问询。
六、律师应该多了解些事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布告中发布的事例和本地的判例。我国尽管没有判例法,可是最高法院的判例肯定会或多或少影响地方法院的法官对某些问题的知道。事前知道曾经的的相似案子法院怎样判定,能够及时协助律师调整辩解思路。
七、考虑到现在的司法环境,考虑到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功能,一般不要奢求法院做无罪的判定,以免冲击律师的自傲。假如深信被告人无罪,最好将案子处理在侦办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我处理的案子中,那些被告在律师协助下获得自在的案子中,没有一件是宣判无罪的,无一例外是在侦办或审查起诉阶段处理成功的。当然,不奢求法院做无罪的判定并不代表不能够做无罪的辩解,有时候,做为一种战略,也无妨做无罪的辩解,可是那样做的条件,是作为辩解战略运用,并且,这种状况一般多发生在多人违法的案子中。
八、怎样对待当事人请客送礼疏通联系?
假如当事人问到他知道某某领导或法官,是不是需求疏通联系,我一向的做法是既不阻止也不鼓动--------之所以不阻止,是由于律师没有责任阻止,当事人自己乐意疏通联系是他们自己的事,律师的责任仅仅依法为被告辩解。之所以不鼓动,是为了依法辩解并维护自己。
九、怎样看待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依据一般难以获得,所以一般状况下律师不要赞同被告关于刑讯逼供的说法。正确的做法是从其他方面着手,从能否构成依据链的视点做文章。
十、法庭争辩阶段需求留意的事项。
法庭争辩阶段,不管案情多么简略,律师对这样的案子多么有经历,必定要写辩解词,并且辩解词不能片言只语敷衍了事。拉长篇幅不是为了表现律师对案子的注重,而是为了到达趁火打劫的作用。宣读辩解词时恰当把握速度,特别关于多人违法的案子,恰当快一点。辩解观念是用来感动法官的,不是说给公诉人听的。庭后提交给法庭,法官能承受辩解观念便是辩解最大的成功,至于公诉人,记不清你有几个辩点,正好省缺他们逐个辩驳。司法实践中,关于公诉人不辩驳的辩解观念,法庭一般状况下都会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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