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承包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00:31
乡村的土地采纳承揽的方法的,所谓的乡村土地承揽是指采纳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家庭承揽方法,那么关于团体土地承揽有哪些程序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19条规则,缔结承揽合同的法定程序是:
(1)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选举产生承揽工作小组。触及土地的很多,计算承揽计划的拟定一列的具体工作,都要由工作小组来担任完结。
(2)承揽工作小组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并发布承揽计划。承揽计划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并照顾到本团体经济安排的实际情况,承揽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承揽计划。
(3)依法招集乡民举行乡民会议,讨论通过承揽计划。对承揽计划依据土地承揽法的规则,依法经本团体经济安排的乡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许2/3以上乡民代表赞同。
(4)揭露安排施行承揽计划。承揽计划经乡民会议赞同后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应当揭露施行承揽计划,将承揽计划中的内容执行。
(5)签定承揽合同。
乡村土地承揽的相关法规
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二十六条 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回收承揽地。
承揽期内,承揽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依照承揽方的志愿,保存其土地承揽经营权或许答应其依法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
承揽期内,承揽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揽的犁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揽方不交回的,发包方能够回收承揽的犁地和草地。
承揽期内,承揽方交回承揽地或许发包方依法回收承揽地时,承揽方对其在承揽地上投入而进步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取得相应的补偿。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揽地能否回收的规则。
本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主旨是以宪法为依据,全面精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议精力,安稳和完善以家庭承揽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系,赋予农人长时间而有保证的土地使用权,保护乡村土地承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乡村经济发展和乡村社会安稳。其间,赋予农人长时间而有保证的土地使用权,保护乡村土地承揽联系的长时间安稳,是拟定乡村土地承揽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其原因在于我国乡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二、三次工业不行兴旺,大多数农人难以实现非农工作,依然从事农业生产,农人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强,在适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仍是农人的根本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因而,有必要坚持土地承揽联系的长时间安稳,不得随意回收和调整承揽地。本条和第27条便是对能否回收和调整承揽地的具体规则。
本条第1款规则:“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回收承揽地。”这一规则对安稳土地承揽联系具有重要意义。依据这一规则,除法令对承揽地的回收有特别规则外,在承揽期内,不管承揽方发作什么样的改变,只需作为承揽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回收承揽地。如承揽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许数人逝世的;子女升学、从军或许在城市工作的;妇女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揽地的;承揽方在乡村从事各种非农工业的;承揽方进城务工的等,只需作为承揽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回收其承揽地。但因承揽人逝世,承揽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防止已有承揽地的承揽方的承继人因承继而取得两份承揽地,答应发包方回收承揽的犁地和草地。
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19条规则,缔结承揽合同的法定程序是:
(1)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选举产生承揽工作小组。触及土地的很多,计算承揽计划的拟定一列的具体工作,都要由工作小组来担任完结。
(2)承揽工作小组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并发布承揽计划。承揽计划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并照顾到本团体经济安排的实际情况,承揽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承揽计划。
(3)依法招集乡民举行乡民会议,讨论通过承揽计划。对承揽计划依据土地承揽法的规则,依法经本团体经济安排的乡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许2/3以上乡民代表赞同。
(4)揭露安排施行承揽计划。承揽计划经乡民会议赞同后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应当揭露施行承揽计划,将承揽计划中的内容执行。
(5)签定承揽合同。
乡村土地承揽的相关法规
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二十六条 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回收承揽地。
承揽期内,承揽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依照承揽方的志愿,保存其土地承揽经营权或许答应其依法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
承揽期内,承揽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揽的犁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揽方不交回的,发包方能够回收承揽的犁地和草地。
承揽期内,承揽方交回承揽地或许发包方依法回收承揽地时,承揽方对其在承揽地上投入而进步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取得相应的补偿。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揽地能否回收的规则。
本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主旨是以宪法为依据,全面精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议精力,安稳和完善以家庭承揽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系,赋予农人长时间而有保证的土地使用权,保护乡村土地承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乡村经济发展和乡村社会安稳。其间,赋予农人长时间而有保证的土地使用权,保护乡村土地承揽联系的长时间安稳,是拟定乡村土地承揽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其原因在于我国乡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二、三次工业不行兴旺,大多数农人难以实现非农工作,依然从事农业生产,农人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强,在适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仍是农人的根本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因而,有必要坚持土地承揽联系的长时间安稳,不得随意回收和调整承揽地。本条和第27条便是对能否回收和调整承揽地的具体规则。
本条第1款规则:“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回收承揽地。”这一规则对安稳土地承揽联系具有重要意义。依据这一规则,除法令对承揽地的回收有特别规则外,在承揽期内,不管承揽方发作什么样的改变,只需作为承揽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回收承揽地。如承揽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许数人逝世的;子女升学、从军或许在城市工作的;妇女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揽地的;承揽方在乡村从事各种非农工业的;承揽方进城务工的等,只需作为承揽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回收其承揽地。但因承揽人逝世,承揽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防止已有承揽地的承揽方的承继人因承继而取得两份承揽地,答应发包方回收承揽的犁地和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