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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10:36
“逾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超出了职权范围,如超出统辖权领域或许自在裁量起伏等。“滥用职权”是指,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权虽然是在法律规则的统辖权和法定起伏内行使的,但权利的行使是不正当的。
法律咨询:行政机关应当实行法定责任而不实行或许延迟实行的状况主要有哪些
律师答复:
1.对侵略人身权利或许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阻止而不阻止。
2.对各种答应证明提出申请应同意而不同意。
3.行政机关对归于自己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延迟不办或许迟迟不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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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子:
(一)承认创造专利权的案子、海关处理的案子;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子;
(三)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案子。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统辖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统辖全国范围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七条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八条对约束人身自在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案子,原告能够挑选其间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早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归于自己统辖时,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交。
第二十二条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人民法院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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