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01:47近年来,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呼声日高。在肖扬院善于2005年3月10日清晰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将尽快回收死刑核准权之后,人们又开端就复核安排的设置、复核人员的选任以及复核的方法与程序等具体问题展开讨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紧锣密鼓地为下一年全面回收死刑核准权做着各项预备。[①]人们之所以对最高人民法院回收死刑核准权如此重视,从立法视点来看,是出于保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部根本法令权威性的意图,由于无论是1996年批改的刑事诉讼法仍是1997年批改的刑法,都秉承了1979年拟定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核准权归属的规则,即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定和核准。从司法层面来说,也是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希望经过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完成三项方针:一是操控死刑适用数量,完成少杀,为将来废弃死刑做预备;二是纠正死刑过错适用,避免冤错;三是一致全国死刑规范和平衡死刑适用,完成法令面前人人平等。[②]能够说,良久以来,人们对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行使死刑核准权发挥上述操控、纠错、一致三种功用抱有很深的等待和很高的希望值。不行否认,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含义严重,意味着死刑案子比非死刑案子多了一道程序保证,但笔者以为,人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希望值太高,是不实践的。最高人民法院掌握死刑核准权,当然有利于完成操控、纠错、一致三项方针,但不该也不行能成为完成上述方针的首要方法。其实,人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功用预期现已超出了合理的规模,最高人民法院和死刑复核程序被赋予了太多的功用压力,承载了实践不能承载之重。咱们有必要理性地看待死刑复核程序的功用,不能让最高人民法院担负超出其实践才能的功用,不然对最高人民法院而言并不公平,就程序自身而言也不符合诉讼规则。更重要的是,咱们应当寻求更科学、更有用、更经济的机制完成上述三项方针。而为了充分发挥其功用,死刑复核程序自身也有待变革和完善。下面,笔者将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功用进行理性的剖析,希望能够引发重视死刑复核程序的人们的考虑。
一、关于操控功用
在废弃死刑成为国际规模内发展趋势的时代背景下,面临我国较多适用死刑的司法实践,越来越多的国人开端理性反思死刑的价值,并提出操控死刑的学术主张甚至立法主张。这无疑是有着较强的实践含义的。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尽管一向宣示“少杀慎杀”的刑事方针,但是立法却走着扩张死刑的路途。面临1997年刑法在1979年刑法基础上大幅度添加适用死刑的条文(由15条添加为47条)和罪名(由28个添加为68个)的立法形式,学者们一度深感无法和失望。但是,当司法方法脱节立法纠缠成为约束死刑的活的方法被发掘出来时,人们开端振奋起来。由于立法条文仅仅纸上的法令,而司法是实践适用法令的实践,是将纸面的法令条文变为法令实践的桥梁,而经过这一桥梁无疑能够到达实践操控死刑的意图。而许多力主最高人民法院回收死刑核准权的人们,便是希望经过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集中地操控死刑的适用数量。[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