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21:13
发布部分: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实施婚姻自由。成婚有必要男女两边自愿,对立爸爸妈妈、宗族、亲朋及其别人包揽。 制止任何人以暴力、钳制和其他手法逼婚、拐婚和抢婚。 对立任何包揽方式的订亲。订亲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三条 成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四条 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村民委员会挂号,获得成婚证,才干建立夫妻联系。不挂号仅举办婚姻典礼,不能作为建立夫妻联系的合法根据。 第五条 制止三代以内有旁系血亲联系的姨表、姑表之间成婚。 第六条 制止重婚纳妾,对立任何意图的假离婚。 第七条 发起从简办婚事,对立借婚姻讨取资产。 第八条 坚持男女平等,爸爸妈妈和子女均有相互抚(赡)养的责任和依法承继产业的权力。 女儿有招夫上门的权力;男到女家成婚落户应予支撑,上门女婿有奉养岳爸爸妈妈的责任和依法承继其遗产的权力,任何人不得约束和干与。 第九条 夫妻一方逝世后,另一方有再婚和依法处理其承继产业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干与。 第十条 维护女婴和生女孩的母亲,制止遗弃女婴和其他摧残女婴的行为,对女孩和生女孩的母亲,不得轻视和优待。 第十一条 无子女户依法收养别人子女的,任何人不得干与;养爸爸妈妈和养子女间均有抚(赡)养的责任和依法承继产业的权力,均应相互尊重和保护,不得轻视,优待和遗弃。 第十二条 夫妻两边自愿离婚的,须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离婚手续;一方要求离婚的,经调停无效,有必要经当地人民法院(法庭)判定;未收取离婚证或未经法院(法庭)判定离婚,而与别人成婚的,按重婚罪论处。 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院(法庭)外,任何安排和个人无权处理离婚手续。 第十三条 不同民族男女两边自愿成婚的,任何人不得轻视和干与;其子女族属和姓氏,未成年由爸爸妈妈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县境内的少数民族男女和与我县少数民族男女成婚的汉族男女。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作变通和弥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则履行。 相关法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制裁。 第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说权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县人大常委会经过,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