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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利和权力之间——解读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01:52

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正式发布了,并将于2002年10月1日开端施行,这是在我国参加WTO和司法变革不断深化的大布景下,继《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之后,最高司法机关在诉讼依据范畴出台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释。这个依据规则共有80条,是《行政诉讼法》施行12年来关于行政诉讼依据最体系、最全面的规则,突出了维护公民权力、操控行政权力的精力,其间特别值得重视的有:
一、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为了维护处于弱者位置的原告,依据规则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而不适用“谁建议,谁举证”的民事依据规则。既规则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要对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法院供给依据来加以证明;又规则了成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在不能供给或不能在期限内供给相应依据时,要承当晦气的诉讼结果。因为被告负举证责任,所以依据规则特别强调,即便原告供给的依据不建立的,也不能革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别的,还有许多规则表现了维护弱者的思维。如原告确有依据证明被告持有的依据对原告有利,但被告无合理事由拒不供给的,法院就可以推定原告的建议建立。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其时未搜集的依据,这就要求行为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其时就必须有现实和法律依据,也避免呈现法院与行政机关一起审原告的现象。清晰规则被告不到庭而缺席判决的,被告供给的依据将不作为定案的依据,除非是当事人在庭前交流依据中没有争议的依据,这样规则将进一步催促行政机关实行出庭责任。
二、严厉举证期限依据规则规则,行政机关的举证期限为10天,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核算。被告不只要在此期间内供给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悉数依据,并且还要供给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假如被告不供给或许无合理理由逾期供给依据,就要被视为详细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依据。
内行政诉讼中,原告方也有举证期限的规则。原告要在开庭前或许法院指定的交流依据之日供给依据,逾期举证将视为抛弃举证权力。一起也规则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未供给依据,而到留到二审法院再供给且无合理事由的,法院将不予接收,首要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搞“诉讼突袭”。所以,有依据仍是及早出示,以免“过期作废”。
三、司法认知问题继民事依据规则承认了司法认知准则之后,内行政诉讼依据规则中对此也进行了清晰。规则了无须当事人举证的五种现实,包含众所周知的现实、自然规律及定理、依照法律规则推定的现实、现已依法证明的现实、依据日常生活经验规律推定的现实,但当事人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的在外(不包含自然规律及定理)。比方现已被法院判决书承认的现实,当事人就无需再供给依据对判决书承认的现实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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