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网络侵权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22:16网络侵权职责是指在网络上发作的侵权行为职责,包含网络用户侵权职责、网络服务供给者侵权职责(网站职责)、以及其他网络侵权职责。
一、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供给者的直接侵权职责:过错职责准则。
1.网络用户侵权职责:网络用户使用网络危害别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2、网络服务供给者一般侵权职责:网络服务供给者使用网络危害别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二、网络服务供给者连带职责(中心职责):是指网络用户使用网络现实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供给者在特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一同承当连带职责的网络侵权特别方式。
1.提示规矩: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施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告诉网络服务供给者采纳删去、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供给者接到告诉后未及时采纳必要措施的,对危害的扩展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
A.网络服务供给者的“避风港”:被侵权人告诉网络服务供给者采纳删去、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供给者采纳了必要措施的,则不承当侵权职责和违约职责;
B.网络服务供给者的职责约束:网络服务供给者接到告诉后未及时采纳必要措施的,只对危害的扩展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即扩展部分的连带职责而非悉数连带职责)。
2.知道规矩:网络服务供给者知道网络用户使用其网络服务危害别人民事权益,未采纳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
听讼网律师提示:
①网站连带职责规模:
A.违背提示规矩的网站连带职责规模是“危害的扩展部分”;
B.违背明知规矩的网站连带职责规模是悉数连带职责。
②网络服务供给者没有供给网络用户注册材料的职责。
③网络服务供给者(ISP)类型:
A.因特网联机信息服务供货商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是指使用IAP线路,经过树立的网站供给信息服务供货商;
B.因特网接入服务供货商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是指首要出资树立网站中转站、IP地址分配、电子公告版BBS等供货商;
C.网络渠道服务供给商IPP(internet plat privider):是指为用户供给信息沟通和技术服务空间的供给商。
【法条链接】
《侵权职责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供给者使用网络危害别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施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告诉网络服务供给者采纳删去、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供给者接到告诉后未及时采纳必要措施的,对危害的扩展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