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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的含义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15:12
一般债务是指不具备优先受偿的特别条件,但在破产债务中占首要比例,仅次于优先破产债务受偿的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一般债务的债务人一般是无担保的债务人。
在债务受偿方面,无担保债务人的位置是十分晦气的。经历标明,各国破产法常将对有担保债务人的维护放在重要位置。破产法中的按比例分配原则仅仅是在同一类其他债务人之间按比例分配罢了,对一切债务人按同一比例分配是不可能的。在大多数破产案子中,产业都被有担保债务人和有优先权的债务人分配完了,或许在破产产业支付了各种担保债务和优先债务后,现已所剩不多,无担保债务人得到偿付的比例很小,一般都不会超越20%。所以从他们的观念来看,破产程序通常是一个“空的手续”。
但由于一般债务所占的比例最大,所涉及到的债务人数量也最多,对他们进行维护是十分重要的。在有些国家,对无担保债务人利益的维护首要是经过对董事施加诚信职责、合理留意的职责等来到达意图的,但在适用范围上比较有限,首要的未决问题在于董事对债务人的职责究竟是什么性质、这种职责何时发生、在实践中怎样履行等。重整程序对无担保债务人是一个维护性的办法,由于它避免了清算分配。重整程序中录用的管理人是为了维护整体债务人和公司的利益,而不仅是单个有担保债务人的利益。为了对无担保债务人进行维护,人们还提出了各式各样的主张。例如,减缩可列入优先权的债务品种,废弃起浮担保等对无担保债务人影响最大的担保方式,树立对无担保债务人10%的偿付基金,在用于起浮担保的产业中拨出这部分资金,避免他们一无所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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