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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有哪些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23:14

督查和裁定组织的统辖规模
劳作督查组织是劳作行政部门纠正用人单位和劳作者违法行为、主管劳作督查的作业组织。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是由多方代表组成、处理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劳作争议的办事组织。从《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和《劳作督查暂行规则》的受案规模和督查内容来看,两者的统辖规模有所不同,但关于用人单位选用员工不合法收费、拖欠克扣劳作者薪酬、不恪守歇息度假准则、加班加点不付出加班费,以及对行政处分不服等,劳作者既能够向裁定委申述,也能够向劳作督查组织告发。
此外,依照许多地方两个组织的分工,一般来说,难以确定用人单位同劳作者是劳作联系仍是劳务联系的劳资纠纷案,由劳作争议裁定组织处理。劳作合同类案子中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的集体告发案,由劳作督查组织处理;个案由劳作争议裁定组织处理。用人单位同劳作者签定的劳作合同是否有用,或因实行劳作合同中某些条款引发的劳作争方案,由劳作争议裁定组织处理。用人单位因转制、分立、兼并导致原劳作合同的免除、接连、改变、接连工龄核算、新劳作合同的签定等原因引发的劳作争方案,由劳作争议裁定组织处理。
劳作督查和劳作争议的差异
劳作督查组织和劳作争议裁定组织在处理案子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办法、程序、作用等有所不同。其办案差异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性质不同。劳作督查部门是具有行政法律功能的行政管理组织,裁定委员会是一个具有准司法性的办案组织。
二、程序不同。劳作督查既管过后纠正,也做事前防备。而劳作裁定属过后纠正,不能自动介入。
三、收费不同。劳作争议当事人请求裁定时,应按规则交纳案子受理费和案子处理费。而劳作督查办案时不能向当事人收费,只能针对当事人的劳作违法行为进行处分。
四、举证责任不同。劳作督查员对用人单位的劳作违法行为有必要详尽地调查取证,然后方可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分决议。而劳作争议裁定员不承当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劳作争议当事人两边。
五、法律效力不同。劳作督查行政处理或处分决议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就发生法律效力。而劳作争议裁定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只要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申述的,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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