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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催收债权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20:54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发作后,已通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止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止事由停止时,从头核算时效期间。那么公证催收债款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止的效能呢?听讼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这个问题,期望共享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协助。
公证催收债款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止的效能?
公证送达债款催收文书的内容实在,意思表明清晰,证明债款人向债款人建议了权力的,应当确认在公证书承认的建议权力之日诉讼时效中止。
法令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通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令现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确认现实的依据,但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在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九条下列现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现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依据法令规则或许已知现实和日常生活经验规律,能推定出的另一现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作法令效能的裁判所承认的现实;
(五)已为裁定安排的收效判决所承认的现实;
(六)已为有用公证文书所证明的现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的在外。
公证是公证安排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令行为、有法令含义的现实和文书的实在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的本质是一种证明法令现实存在的证明方法,其主要起到依据的效能。就公证催收债款而言,其既可所以对权力人以口头方法建议权力的行为进行公证,也可所以对权力人直接送交催收债款文书的方法进行公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公证催收债款的方法具有法令效能,能够发生法令规则的效能。
基于此,公证作为对权力人建议权力的行为(该行为能够采纳多种方法)进行证明的一种方法,假如公证送达债款催收文书的内容实在,意思表明清晰,证明债款人向债款人建议了权力的,则应当确认在公证书承认的建议权力之日诉讼时效中止,即该公证催收具有诉讼时效中止的效能。以上便是小编对该问题的回答,如有其它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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